「領地和平運動」的起源與早期發展|YoungVienna

文章來源: 光鷹|青年維也納(ID:youngvienna)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領地和平運動”的起源與早期發展

「领地和平运动」的起源与早期发展|YoungVienna

作者:光鷹(Licht_Adler)

說起中世紀的神聖羅馬帝國,中文世界裡許多人的印象恐怕是十分模糊的,對這個帝國的理解可能多少停留在等級社會、十字軍東征、邦國林立、“紅鬍子”巴巴羅薩等零碎的概念或者人物形象上。但實際上神聖羅馬帝國曆史內容的豐富和複雜程度與知名度更廣的英法兩國相比,就像是魔苟斯遇見了芬國昐。本文並非為了釐清神聖羅馬帝國的在中世紀的整個歷史脈絡,但試圖從領地和平(Landfrieden)這一概念的起源入手,嘗試揭開中世紀盛期的君主如何維護帝國法律的畫布的一角。全文共計8000餘字,閱讀需要12-17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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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地和平Landfriedensbruch

領地和平在中世紀時期,泛指領主和臣民通過契約或者宣誓等方式,讓渡自己領地上的某些法律和武力特權給君主,來保障自己領地的治安或者糾紛的成功調解,即是對貴族和自由民私人暴力行為的一種法律限制,以及構建國家治安秩序的法律基礎。領地和平這一概念在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史和制度史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時至今日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的刑法典中,仍有Landfriedensbruch這一指代破壞國家治安、妨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為的概念或者相似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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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戰Fehde

不過在介紹領地和平的起源之前,我們要先從另一個與之密切相關的中世紀術語——私戰(Fehde)講起。私戰的英文即是大家熟悉的feud,本意是世仇或者夙怨,在中世紀早期的背景下,也帶有“血親復仇”的含義,是一種私人的復仇行為,最直觀的解釋即是血債血償。加洛林王朝晚期一位著名的教會法學家——普呂姆的雷吉諾(Regino von Prüm)曾在《宗教會議案件與教會紀律》一書中提到:“……(我們)稱血緣親屬進行的報復行為為血親復仇……”在當時的社會,私人復仇在某種條件下不僅具有法律正當性,甚至是一種道德義務。馬克·布洛赫(Marc Bloch)也曾在《封建社會》一書中寫道:“中世紀,特別是封建時代的生活,自始自終籠罩在私人復仇的徵象之下。……復仇是他(受害者)必須履行的最神聖的職責,甚至是延續到死後的職責。……在大多數情況下,傷人致死是必須復仇的。在此情況下,家族群體行動起來,血親復仇(faida)產生了。……任何道德義務都難比血親復仇更為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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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姆希爾德砍下貢特的頭顱以恐嚇哈根,畫家約翰·海因裡希·菲斯利(Johann Heinrich Füssli)大約在19世紀初的畫作

縱觀歷史,血親復仇的案例幾乎曾遍佈世界各個民族和國家,甚至一直到今天在巴爾幹半島某些國家(例如阿爾巴尼亞)都普遍存在。在歐洲歷史上,大家族之間的衝突與仇恨成為了各行吟詩人、編年史家和作家們津津樂道的主題:例如,《尼伯龍根之歌(Nibelungenlied)》中克里姆希爾德(Kriemhild)中借匈人之手把自己的勃艮第親戚們全部殺死,以報貢特(Gunther)與哈根(Hagen)謀害齊格弗裡德(Siegfried)之仇;冰島的尼雅爾薩迦(Njáls saga)則講述了幾大家族之間長達50多年的仇恨與廝殺;法國的武功歌《康佈雷的拉烏爾(Raoul de Cambrai)》則描寫了同名主角與維爾芒杜瓦伯爵埃爾貝爾(Herbert de Vermandois)家族之間慘烈的戰鬥;12世紀諾曼底的吉洛瓦(Giroy)與塔爾瓦(Talva)兩大家族之間的世仇則被當時的編年史家明確地記載了下來;膾炙人口的《羅密歐與朱麗葉》的故事背景其實也是維羅納城中蒙太古(Montague)與卡普萊特(Capulet)兩大家族之間的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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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和平令Königsfrieden

隨著社會的向前發展,血親復仇的含義也在發生變化。王權建立以後,隨著貴族勢力的發展壯大,血親復仇逐漸成為了貴族的一種“特權”,13世紀末的法國法學家菲利普·德·博馬努瓦爾(Philippe de Beaumanoir)曾表示“除了貴族意外,不允許其他人發動戰爭”。因此,在王權衰微之後,貴族之間為了利益與榮耀以“血親復仇”的名義互相攻伐,導致這一行為的破壞力越來越大,從家族或者族群之間的衝突逐漸擴大成為了貴族間的小規模戰爭。於是,雖然詞語沒有改變,但內涵上從“私人復仇”轉變成了“私戰”。在中世紀的德意志地區,民眾並沒有對“私戰”與“戰爭(Krieg)”做明確的區分,人們將“私戰”稱為“小騎戰(kleine Reiterei)”,將“戰爭”稱為“大騎戰(große Reiterei)”,可以看出二者之間只有規模與程度上的不同。貴族之間私戰的緣由也不僅僅是人身傷害,還可以包括人格侮辱、財產損害乃至財產糾紛(此處的財產可以包括財物、地產以及農奴等等)。不過,國王對於私戰也有著一定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向國王近旁或者在去向國王或者從國王那兒返回的人發起私戰,

同時國王有特權對某人授予保護免遭私戰傷害,即國王和平令(Königsfri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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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張圖分別描繪了中世紀晚期維爾茨堡地區兩場不同規模的私戰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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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和平(Pax Dei)運動Pax Dei

在10世紀,隨著加洛林王權的旁落,西法蘭克王國境內出現了許多小伯爵和小領主,他們為了對方或者某個共同的領地統治權而相互廝殺,同時各大貴族則為攫取更大權力而明爭暗鬥甚至還出現了對立國王,再加上維京人的不斷侵擾,令王國內部民不聊生,即使是教會也難以保障自己的財產與人員們的安全。於是在十世紀末期,受私戰破壞最嚴重的法國南部(阿基坦、普瓦圖、奧弗涅等地區)的教會們便發起了上帝和平(Pax Dei)運動,向貴族與騎士發起和平倡議,並反覆教會對流血衝突的厭惡,宣揚維護公共和平的理念,要求騎士和平宣誓,保護社會非武裝人員,否則將遭到重罰。同時在11世紀的諾曼底,教士們也發起了神命休戰(Treuga Dei)的運動,提議在每週四至每週日這四天,以及基督教的休息日(feria)內,不能發起私戰。法國的上帝和平運動中,儘管私戰和武裝自衛權(Faustrecht)仍得到法律的允許,但騎士的暴力活動還是受到了教會的一定程度限制,不過由於大貴族們仍然肆意妄為以及教會並不是執法機構,導致和平運動的實際效果在卡佩王朝的王權得到伸張以前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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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是後人繪畫的魯道夫國王正在主持法庭審判的想象圖,注意圖畫右側的旗幟上繪有“Treuga Dei(神命休戰)”的字樣

與西法蘭克王國不同,東法蘭克王國在向神聖羅馬帝國轉型的過程中雖然也存在相似的貴族私戰,例如波波家族(Popponen)與康拉德家族(Konradiner)之間的爭鬥——巴奔堡世仇(Babenberger Fehde),但並未經歷如卡佩王朝建立前後的那種狼煙四起的慘象。法國的私戰對德意志地區的影響十分有限,基本僅侷限於弗蘭德、洛林以及勃艮第等邊界地區而已。美國曆史學家詹姆斯·W·湯普遜(James W. Thompson)曾表示:“德意志人看待‘法國’無政府狀態的目光中夾雜著嫌惡與輕蔑。維護國王治下的和平是德意志君主的首要職責。”湯普遜還在《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中曾寫道:“在諾曼諸王使英國安定之前好久,在法國的卡佩王政開始擺脫混亂局面之前好久,德意志薩克森諸王不僅在中歐已建立有秩序的政府……德意志不需要教會以‘上帝和平’的形式來行使警察權的干涉。因為德意志的王室能使法律和秩序通行無阻。”第一次提出類似上帝和平倡議的德意志君主是亨利三世,根據11世紀的學者賴興瑙的赫爾曼(Hermann von Reichenau)的記載,在征討匈牙利國王奧鮑·沙穆埃爾(Aba Sámuel)勝利而歸之後,他在1043年10月的康斯坦茨教會會議上呼籲建立全新的長久的塵世和平(…inauditam multis seculis pacem effecit),並且發佈赦免令。此後亨利三世又曾多次鼓吹和平運動。歷史學家揣測當時倡議和平的原因主要是受到了南法與勃艮第地區的上帝和平運動的觸動,再加上亨利三世本人的性格就很虔誠,而且當時即將結婚的未婚妻阿妮斯(Agnès de Poitiers)擁有阿基坦公國和勃根第伯國的統治家族背景,因此難免也會受到枕邊風的影響。因此法國的上帝和平運動對神聖羅馬帝國的影響多少僅侷限於西部邊疆地區和帝國的精神與宗教領域,一直到敘任權之爭和薩克森大叛亂的爆發前,上帝和平運動並未在帝國內部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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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描繪了亨利四世於1103年在美茵茨宣佈全帝國範圍的領地和平法令的場景,出自19世紀畫家赫爾曼·威斯利森努斯(Hermann Wislicenus)之手,現珍藏於戈斯拉爾皇宮內

在11世紀80年代初,雖然亨利四世的敵人個接一個的失敗或者死去,但是帝國的內戰仍然沒有結束,第二個對立國王——薩爾姆的赫爾曼(Hermann von Salm)依然還在薩克森地區擁有著號召力,而帝國的底層人民對和平的需求日益增長。於是列日主教亨利(Henri de Verdun)與科隆大主教西格文(Sigewin von Are)先後在1082-1083年宣佈局部的神命休戰並扮演上帝和平的守護者角色。隨後對立國王赫爾曼在1084年也宣佈薩克森地區神命休戰,同年的班貝格宗教會議也施行了相似的措施。在亨利四世從羅馬加冕回到德意志後,在1085年的美茵茨則宣佈了實行全帝國範圍內的上帝和平與神命休戰政策,每週三晚上至下週一的早晨強制性休戰,同時僧侶、商人、農民、婦女以及兒童無論何時都不得受到戰爭的暴力侵害,教會的財產不得受到破壞。這一次的全國性質的上帝和平法令,可以說成為了未來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的雛形。

在12世紀初,亨利四世依然沒有與教廷取得和解,新上任的教宗帕斯卡二世在1102年再次對皇帝宣佈絕罰,將他逐出教門。皇帝為了與教廷和解,在巴伐利亞、策爾林根(Zähringen)以及施瓦本公爵的支持下,於1103年的美茵茨帝國會議上,宣佈大赦天下,並推行全國範圍內的領地和平。在1085年的上帝和平運動政策推行以後,德意志內部已有許多領地已提前進行了達成局部和平協議的嘗試,因此亨利四世將這一領地和平政策在1085年的基礎上推廣至整個帝國。

之前的和平政策的時限都不長,基本都是在一段時間或是一年時間內的若干天數採取神命休戰政策,此次領地和平政策則將時限延長至四年,同時皇帝還被授予死刑裁判權(Blutbann, auch als Hohegerichtsbarkeit)的特權,擴大了君主的司法權力,這一法令成為了神聖羅馬帝國的第一份帝國領地和平的法律文件。雖然這項法律文件在2年之後即因為皇子亨利(即未來的亨利五世)的叛亂而無效,但是它卻成為了未來所有帝國和平法令的雛形,其影響力將一直延續到1806年帝國終結。在此之後,雖然也有德意志君主發佈了領地和平法令,但基本都是1103年的領地和平法令的延續,例如弗裡德利希一世在1152年登基以後不久便頒佈了《帝國領地和平大法令(Große Reichslandfrieden)》,而且有賴於巴巴羅薩命令將這份文件手抄並派發至帝國所有的主教、伯爵和邊區伯爵,並在1179年再度重發,這份法令成為了第一份有複本留存下來的帝國領地和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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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紀的畫家描繪了信使寄送私戰信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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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著名的騎士弗朗茨·馮·濟金根(Franz von Sickingen)在1522年寫給特里爾大主教的一封私戰信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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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Mainzer Reichslandfrieden

隨著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在帕維亞和博洛尼亞重見天日,在霍亨施陶芬王朝時期,羅馬法在帝國法律中的地位不斷提高,與此同時,領地和平法令的部分內容也在慢慢改變,例如在1186年頒佈的領地和平法令中,為了在法律上將合法的私戰與應依法嚴懲的謀殺行為區分,對私戰做出了新的規定:私戰的發起者無論身份是騎士還是城市,都應當以私戰信(Fehdebrief)的書面形式提前三天公開宣戰。為了平息自己的兒子亨利的叛亂而從意大利北歸的弗裡德利希二世也把西西里王國中新鮮的法制“血液”(1231年頒佈的包含訊問程序的成文法典《梅爾菲憲法》)注入到了德意志的法律當中,皇帝於1235年頒佈的《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Mainzer Reichslandfrieden)》第一次將領地和平政策在既推廣到全國的同時又將時效延長至無限期。這次的領地和平法令共包括29項法條,除了刑法法規外,還有審判、鑄幣、關稅以及運輸等方面的法令,同時也對諸侯的護送權與築堡權做了相關規定,還設立了教會轄區。更重要的,儘管私戰權依然被視為合法,但《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結合以前的法令內容,做出了更細緻的規定:只有在法庭解決糾紛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私戰;發起私戰的三天前還必須發佈私戰信;禁止殺害與私戰無關的人員:教士、婦女、病人、朝聖者、猶太人、商人、正在運貨的車伕、正在工作的農夫和葡萄園園丁,甚至不得破壞犁鏵、火爐或灶臺等生產工具;私戰期間,教堂、磨坊和公墓等場所不得遭到破壞,但允許私戰者燒燬對方房屋、破壞農田;破壞以上規定的人,將受到法律嚴懲。此外,皇帝為了更好地施行這些法令,建立宮廷法院(Hofgericht)並設置了宮廷法官這一永久的職位,每一位法官的任期至少一年,由帝國自由民擔任,並配備一位世俗法官作為他的助手。宮廷法官負責代替皇帝進行每天的審判工作,他的助手則負責蒐集判例以形成法律的基礎。不過即使弗裡德利希二世對帝國的法律進行了這般改良,但是實際效果依然有限。由於宮廷法官的擔任者必須是自由民,因此在那個年代這一職位不可避免地將被高級貴族佔據,此外帝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也缺少法律判決的執行機構。儘管如此,《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成為了未來領地和平政策和帝國法律的一塊基石,也是德意志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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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是1235年《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一副手抄本中某一頁的照片,該手抄本現珍藏於德累斯頓薩克森州立和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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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地和平運動的繼續演進

寫到這裡,筆者認為有必要暫時回顧一下中世紀盛期神聖羅馬帝國的領地和平政策。前文中多次強調了它們的歷史意義,但我們不應因為他們對私戰權的容許而誤認為對私戰以及帝國和平破壞行為的“放縱”。實際上,在1103年的第一份帝國領地和平文件中,亨利四世在擴大了自己的法律裁判權後,實際上在刑法領域,帝國較此前加強了肉刑的懲處力度,例如對盜竊、搶劫及勒索等罪行,按照法律將被處以剜眼、截肢等重罰,對公然破壞領地和平法令的人也將處以重殘刑罰的同時沒收個人財產以及封地。雖然這種做法更加殘忍,但是在當時而言其實較以前的贖殺金(Wergeld)制度更加公平,因為窮人幾乎沒有財務可以支付賠償金額。此外,隨著羅馬法在德意志地區的引入,帝國的法律條文也更加細緻,例如開始區分謀殺與誤殺,區分謀殺或故意傷害與私戰等行為的含義,對私戰的行為添加更多的約束條件。不過,私戰權的保留在當時的中世紀社會仍然說明它存在的必要性,因為帝國當時缺少遍佈全境且由帝國直屬的法律執行機構以及地方判決機構,而地方的貴族在裁判案件的時候也不可能絕大部分案件得到合理的解決,再加上

中世紀的政權並未像現代社會一樣壟斷了國家的暴力權威,因此對私戰權的容許相當於是對當時法律體系的一種“無奈”卻靈活的補充。此外,作為名義上的帝國最高法官的皇帝,也沒有可能去審理帝國所有的案件,因此頒發領地和平法令還有一個實用的目的在於將皇帝或者宮廷法官從帝國的小型案宗解放出來,專注於解決大諸侯、帝國直轄領地內部或之間的糾紛。從政治角度考量,亨利四世和之後的繼任者頒佈領地和平法令的另一個出發點也在於利用道德上的號召力佔據主動權,將政敵或對立國王塑造成帝國和平破壞者的反面形象以打擊對手。亨利四世最早就是利用這一點於1083年有效壓制住了對立國王赫爾曼,將他趕跑到了丹麥。

在弗裡德利希二世推出了《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之後,帝國的領地和平運動本應繼續平穩推進下去,但是以13世紀中葉為一個粗略的分界點,我們可以發現帝國在此後的政治局面與中世紀盛期出現了劇烈的變化,導致領地和平運動也偏離了此前預計的軌道。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即是霍亨施陶芬家族絕嗣後帝國內王權的快速衰弱,導致帝國大諸侯全面的異軍突起,帝國內部的封建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同時帝國的等級運動也在這時嶄露頭角,之前的許多制度開始出現新的變化。弗裡德利希二世死後,他的領地和平政策雖未就此人亡政息,但是政策的主導權便自發地轉移到了諸侯貴族或者帝國的城市手上,直到哈布斯堡家族的魯道夫登上王位。

對於帝國的諸侯而言,雖然各諸侯們都期望見到帝國王權的衰弱,卻都願意接受霍亨施陶芬家族既有的和平政策,因此弗裡德利希二世的領地和平運動在大諸侯領地內反而更具備連續性。早在1244年以及1255/56年, 巴伐利亞公國就在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的基礎上誕生了自己的領地和平政策,奧地利公國則是在1254年。此外,像美茵茨大主教和中萊茵地區的貴族們也在13世紀60年代先後頒佈了自己領地的和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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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魯道夫

但是在大空位時期,沒有一位君主,哪怕是對立國王願意重申領地和平政策。對於帝國的統治者而言,雖然領地和平政策會讓教廷和其他諸侯們聯想起令他們不悅的“世界之驚奇”,但大空位時期的許多自發性的和平法令已經證明,1235年的領地和平政策的確是給新的君主提供了一個恢復帝國和諧與安寧的很好的工具。所以,當哈布斯堡家族的魯道夫在1273年被帝國的選侯們推選為國王后不久,這位看起來並不起眼的上阿爾薩斯小伯爵便許諾將重建帝國的法制與和平,保護帝國的領地,以此換取選侯們的支持與效忠,但是他的家族地位和實力以及與奧托卡二世的矛盾尚不足以使他立刻推行帝國範圍的領地和平。當1276年11月“鐵與金的國王”身穿國王服裝跪在坐著木凳穿著皮衣的“又小又窮的伯爵”的面前締結和約並交出奧地利、施蒂利亞和克恩頓三個公國、克賴因邊區伯國(Krainer Markgrafschaft)以及埃格爾蘭(Egerland)之後,魯道夫便在當年迅速推出奧地利公國的領地和平法令。這份法令的基礎其實就是此前奧托卡二世統治奧地利期間推出的領地和平文件(1254)以及奧地利公國古老的邦國法,而前者的法令內容基本就是在1235年的《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而且,只有在奧托卡於1278年死於馬希費爾德戰役之後,魯道夫才能逐漸展開拳腳,在其他地區推行領地和平運動。

在1281年的7月與12月,魯道夫將《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的內容進行節選和修正後,分別在弗蘭肯與萊茵蘭兩地推出各自的領地和平法令;在同年7月,魯道夫在1244年和1255/56年的舊領地和平政策的基礎上推出了新的而且是完整的巴伐利亞領地的和平法令,不過這次是以國王自己的名義,而非上/下巴伐利亞公爵。至此為止,魯道夫實際上是將弗裡德利希二世在1235年留下的本該推廣至全國的政治遺產在帝國版圖上做了切割,分別在南德的幾個大邦國以及萊茵河流域進行 “小範圍試驗”,試圖一步步重塑帝國領地和平。然而在其執政後期,由於哈布斯堡家族領地在帝國東南和西南地區快速擴張引起了各選侯和其他大諸侯的戒備與敵視之後,魯道夫的局部領地和平政策一直無法推廣至北德地區。直到1287年3月的維爾茨堡帝國會議,在1281年弗蘭肯與萊茵蘭的領地和平政策基礎上,魯道夫才推出了再次覆蓋全境的帝國領地和平法令。不過這次法令的有效期僅有三年,但對和平破壞者的懲罰措施有了新的規定:在地方法官判決前,和平破壞者有14天的悔改期。在魯道夫之後,國王拿騷的阿道爾夫在1292年,以及阿爾布雷希特一世於1298年頒佈的兩次和平法令都不過是在1287年維爾茨堡帝國領地和平法令的基礎上修修補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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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繪於16世紀,描繪了國王魯道夫一世在維爾茨堡宣佈領地和平法令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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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為1254年的萊茵城市同盟主要成員的分佈地圖

對於帝國的城市,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即是反對諸侯橫徵暴斂以及保護地區和平的萊茵城市同盟(Rheinischer Städtebund)。儘管弗裡德利希二世在1231年確認的《有利於諸侯的規約(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以及1235年頒佈的《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都明確地承認了諸侯們敵視城市並壓迫城市利益的態度,禁止城市組成聯盟,但即便如此,1254年2月由美茵茨與沃爾姆斯兩座城市牽頭締結的“永久聯盟”成為了萊茵城市同盟的肇始,奧彭海姆(Oppenheim)與賓根(Bingen)也在隨後加入,最後於1254年7月成立了通過自發的聯合建立秩序與和平而成立的區域性領地和平同盟(Landfriedensbündnis)。萊茵城市同盟在沒有皇帝的時期仍然秉承著弗裡德利希二世時代的和平精神來維護著萊茵河流域的帝國和平:守護聯盟內部成員每個人的和平,無論貧富,無論是否是僧侶還是平信徒,哪怕是猶太人也一樣;組織水陸的武裝力量以維護商路的治安(實力最強大的時候,巴塞爾和科布倫茨之間的武裝船舶總計超過一百艘),打擊掠奪財物或者綁架人質的和平破壞行為;更關鍵地,組建關稅同盟並廢除過高的無理的關稅。

同盟成立以後,周邊許多貴族和主教為了不被視作帝國的和平破壞者也加入了進來,以城市放棄樁上居民/城郊市民 (Pfahlbürger/ Ausbürger)的權益為條件同意取消沒有法律依據的關稅。在同盟的鼎盛期,加盟城市的數量超過了70個,既包括美茵茨、沃爾姆斯、科隆、施派爾、斯特拉斯堡、巴塞爾等萊茵河流域的核心城市,也包括不來梅、呂貝克、紐倫堡和雷根斯堡等中德、北德等大城市。萊茵城市同盟在1255年沃爾姆斯帝國會議上得到了國王荷蘭的威廉(Wilhelm von Holland)的承認,威廉只要求 “不要不經過國王或者由他任命的帝國大法官的同意就進攻和平破壞者;在諸侯和同盟城市之間發生糾紛時,由國王本人擔任仲裁法官”(《德意志史》),於是萊茵城市同盟也成為了第一個得到國王認可的城市同盟。雖然這個本可大有所為的城市同盟在成立之初就設定同盟時限長達十年,但是由於國王威廉在1256年意外身死以及1257年帝國的雙重選舉,使得萊茵城市同盟僅存在了3年就不幸“夭折”。

在此之後,帝國內部出現的城市同盟無論是在範圍還是在功能上較萊茵城市同盟(1254)有多少偏差,例如以實現貿易利益為目的的跨國性質的北德漢薩同盟,以及為了抵抗邦君和騎士侵犯的南德的施瓦本城市同盟,但不管如何,基本所有城市同盟都多少延續了此前的領地和平精神。例如包括羅斯托克、呂貝克、維斯馬(Wismar)、施特拉爾松德(Stralsund)等8座城市和包括薩克森公爵在內的幾個諸侯以締結永久和平盟約(Rostocker Landfrieden)的形式於1283年成立了漢薩同盟中的文德商圈(Wendisches Quatier)。此外,帝國內部也會存在一些範圍更小的領地和平條約以抗擊並懲治領地內的搶劫、非法拘禁、高利貸與敲詐勒索,甚至製造偽幣等犯罪行為,例如科隆大主教韋斯特堡的西格弗裡德(Siegfried von Westerburg, Erzbischof von Köln)先在1279年8月與布拉班特公爵、克萊費伯爵(Graf von Kleve)以及格爾德恩伯爵(Graf von Geldern)締結了旺庫姆領地和平條約(Wankumer Landfrieden),後於同年10月與於利希伯爵(Graf von Jülich)家族簽訂了平斯海姆領地和平條約(Pingsheimer Landfrieden),這兩個臨時性的領地和平聯盟所涉及的領地範圍僅限於今天德比邊境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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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人於19世紀繪畫的阿道夫國王之死

到了13世紀末,經過大空位時期政局起伏以及90年代王位更迭的衝擊,國王的政治號召力早已大不如前,拿騷的阿道夫國王甚至“淪為”了科隆大主教等諸候謀取私利的“搖錢樹”。當國王試圖走上“獨立自主”的政策時,便遭到了選侯們的集體背叛,最終不僅橫遭身死之禍,還落得被帝國教會與諸侯集體廢黜的結局,成為帝國曆史上第一個未被教宗絕罰卻被自己的選舉者免職的國王。在這種情況下,領地和平政策的施行就越發依賴於國王與帝國諸侯以及城市同盟的“精誠合作”,普遍性的領地和平運動在實際當中已很難實現,“區域化”的趨勢已無法扭轉,領地和平運動從大空位到魯道夫一世時期的這種轉變已經為14世紀帝國治理的新模式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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