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仲裁公司,要求賠償40多萬如何化解?

遭遇鉅額索賠

2018年1月18日,專門做企業勞動糾紛的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企業律師團接到了自稱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諮詢,當事人描述他們公司的員工劉某申請了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未籤勞動合同以及年假、加班費等勞動爭議事項的補償和賠償金。劉某是他們公司高管,雖然工作時間不算太長,但工資水平較高,共計索要了40多萬元的賠償金,他們對此非常困擾,希望委託律師幫助他們解決糾紛。

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浩雲律師讓當事人帶著劉某已提交的仲裁材料來所面談。因為律師看到材料之後,才能更客觀的分析案情,才能給客戶說明該案是否能做,怎樣做更適合。

當事人於當天下午來所到浩雲,浩雲企業律師團的專業律師接待了他。根據劉某已提交的仲裁材料顯示,員工劉某要求1、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20000元;2、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89655.17元;3、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未休年假工資13793.10元;4、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5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12月工資15000元、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獎金27500元、2017年12月車補1500元。全部加起來合計40多萬元。

高管仲裁公司,要求賠償40多萬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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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仲裁申請書,浩雲律師和當事人詳細溝通了一番,確認了一下案件事實。劉某2016年7月30日入職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劉某入職後,作為總經理,全權負責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事務。2017年11月,XXX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將劉某調離北京分公司,劉某不同意,雙方產生分歧,因此2017年12月15日開始,劉某自動離職,不再去公司上班。

瞭解了案件客觀事實之後,浩雲企業律師團律師們開始召開研討會,打算通過集體討論,以形成專業完備的訴訟策略。

該案件的確存在不小難度。首先,關於未籤勞動合同這件事,確實是事實,基本無法反駁。其次,劉某顯然之前就做好了十足的準備,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休息日工作的事實。

但是,經過律師們集思廣益,討論出本案一個關鍵的突破點----劉某是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劉某全面負責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事務,包括人事工作和制度制定。劉某自己未盡到工作職責,導致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沒簽勞動合同及休息日工作等事實都是劉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討論出案件突破點之後,專門負責此案的律師迅速把大家的觀點彙總分析整理,以擬定專業全面的代理詞,全面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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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令人滿意

仲裁審理過程中,浩雲律師又充分展現出專業的辯論技巧。經過雙方陳述和庭審之後,在最終的裁決書裡,仲裁員充分認同了浩雲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1、劉某作為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人事工作應負有管理職責,因此對其主張的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2、根據《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劉某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故其主張的休息日加班工資,不予支持。3、關於未休年假、非法辭退、獎金、車補等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2018年4月10日,北京市豐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裁決XXX食品有限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劉某2017年12月1日至2107年12月15日工資7902.8元,駁回劉某其他仲裁請求。

浩雲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事實上,也有不少人利用這一方面,獅子大開口地去向公司主張權益。勞動者的權益需要保護,企業的權益也不能隨意捨棄。

這個真實案例中,即使是面對未籤勞動合同這麼大的失誤,一個好的律師仍然能夠找到突破點,給公司省了40多萬的賠償金,這個過程充分體現了律師的專業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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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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