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錯: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覆核期限是10日內而不是5日內

糾錯: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複核期限是10日內而不是5日內

近日,筆者在今日頭條發現打著拆遷旗號的一文(以下稱拆遷文),而且還是(懸賞)原創,文中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何時申請複核?“拆遷文”作者於2018年7月6日答曰:“依照建設部近日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鑑定意見。”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何時申請複核回覆是怎麼規定的?

在這裡筆者必須指出,“拆遷文”作者關於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何時申請複核回覆的時間節點大錯而又特錯,今日頭條將錯就錯照登不誤也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建議立即刪除這段與現行法規不符的內容。

首先,從兩部規範性文件看關於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何時申請複核回覆的規範文件的形成的時間。《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2003〕234號,頒佈部門為建設部,頒佈時間3003年12月1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頒佈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佈時間2011年6月3日. 在360百科檢索《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簡中會跳出“原文(已作廢,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取代) ” 字條,而今日頭條關於拆遷的某文發表的時間2018年7月6日,明明新的關於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何時申請複核的規範文件早在2011年6月3日就頒佈了,而今日頭條還讓“拆遷文” 作者發表與新規範性文件規定相牴觸的文章,這恐怕不是用簡單的失誤來搪塞讀者。今日頭條應透明、公正、公平,讓每個頭條號作者都有機會呈現自已的精彩之處,而不是貼標籤,搞壟斷或歧視。從這件事說明一個問題,自媒體規範發展之路任重而道遠。

其次,從兩部規範性文件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核時間規定。3003年12月1日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建住房》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複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由此對比可見,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複核結果有異議均規定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或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而不是5天內的時間。為此,筆者特別提醒讀者們務必注意。

最後,再從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適用的時間來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由此可見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2011年6月3日廢止,不難看出“拆遷文” 作者在今日頭條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解釋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時間為5天內是錯誤的。請今日頭條對普法問題引起重視,公眾平臺發佈的法律諮詢或法制宣傳文章必須有據可查,避免給受眾造成損害,做個有擔當負責任的自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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