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辦負責人就《攀枝花市揚塵汙染防治辦法》答記者問

2018年8月30日,我市公佈了《攀枝花市揚塵汙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作為我市建市以來的第一部政府規章,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市法制辦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對優良環境空氣質量的期盼也越來越高。據我市大氣汙染顆粒物來源解析研究表明,揚塵汙染對空氣中PM2.5、PM10貢獻率很高,且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揚塵汙染有加劇之勢。因此,採取法治措施防治揚塵汙染,成為當前我市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推進陽光花城建設和康養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

近年來,我市在防治揚塵汙染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好的做法,探索了一些有效的路徑,總結了一些成熟的經驗。這些做法、路徑和經驗,有的已被陸續出臺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加以歸納。但是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這些規範性文件也存在系統性較差、協調性不夠、法律效力較低的缺陷,不能完全適應我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際,迫切需要法制化整合、鞏固和提升。《辦法》的出臺,為我市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問:為什麼說《辦法》是我市第一部政府規章?

答: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規章。建市53年來,市政府第一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發佈行政命令,對於我市推進依法治市、建設法治政府具有標誌性的意義。

問:什麼是揚塵汙染?

答:依據揚塵汙染產生的原因,《辦法》對揚塵汙染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裝物料運輸、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問:《辦法》如何確定適用範圍?

答:《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確定全域適用原則,符合揚塵產生的規律和防治揚塵工作的實際。一是容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採礦、採砂活動多在城市建成區之外;二是運輸垃圾、渣土、煤炭、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一旦管理不當,就會形成移動式揚塵汙染源;三是揚塵隨空氣流動,不會侷限於特定區域。

問:《辦法》規定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職責分別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細則,落實部門監督管理責任;二是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三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因揚塵汙染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四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現場檢查;五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六是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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