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租金不履義務 逃避執行獲刑二年

收入租金不履義務 逃避執行獲刑二年

8月8日,獲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宋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切實維護了人民法院判決權威和法律尊嚴。

獲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武某申請執行宋某、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依據本院2016年4月29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獲民初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人宋某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武某借款本金20萬元,並依法向被告人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經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將其經營使用的位於獲嘉縣城區建設街的三間門面房,以二年共計8萬元的價格租賃給獲嘉縣照鏡鎮巨柏村的曹某使用,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曹某於2017年2月20日支付被告人宋某5萬元,2017年2月21日支付被告人宋某3萬元,被告人宋某收到8萬元租賃費後,分文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宋某收入8萬元門面房租金,卻不履行判決義務,犯罪主觀故意明確、客觀表現典型,依法應當嚴懲。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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