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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

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

或累计金额1500元以上将吊销执业证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修订完善病历中《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接到医务人员上交“红包”后,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据职责将其存储到“红包”上缴专用账户,对于查实所收不同金额的“红包”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变相取得钱财均纳入“红包”范围

收受“红包” 3个工作日内交本单位

《通知》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医务人员。

《通知》中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主要包括: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红包”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上交“红包”2个工作日内

医疗机构将其存储到专用账户

《通知》要求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将接收的现金直接存储到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违纪资金专用账户,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存入;

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对查实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人员记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张榜公布;

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医务人员交送“红包”2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储到专用账户,并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红包”送予及上缴情况。

各市(地)、县(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工作。

查实累计收受红包价值在1500元以上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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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对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根据情形,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医疗机构取销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

同时,省卫计委发布《致广大患者朋友的一封信》,希望广大患者,不要出于感谢之情主动送“红包”,并在入院时签署不送“红包”协议书,如发现某些医务人员通过暗示手段或主动索要、勒卡等方式向您收取“红包”的,请您及时向医院主管治理红包的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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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医师收受红包一事上,黑龙江省并不是第一个出台惩罚规定的省份。早在2017年9月15日,上海就发布过“医院行贿”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再后来,安徽、宁夏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政策。

而黑龙江省这次出台的这个规定,又一次次刷新了宁夏“收受3000元红包予以开除”的价格红线。也就是说,医生只要收受红包达到1500元,就将完全失去“医生”这个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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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红包”行动,全国开展

除了黑龙江省,全国各地的医院都会开展“无红包”的活动,相关政策对于“收受红包”的惩罚力度也在持续加大。

2017年9月,上海市就规定医生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同年12月,安徽省也处罚收受贿赂在5000 元以上的医生,视情节轻重,作出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到了2018年4月,宁夏自治区则规定医生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医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革职、解聘、吊销执业证书的惩罚。

医院“反腐倡廉”风气的形成,总体上说,于个人、于国家、于社会都会有好处。在未来,国家对贪腐的制裁只会越来越严格,不难想象,很快就会有“金额下限”更低的相关规定出台。“无红包医院”必定会成为“反腐倡廉”浪潮中的大趋所向。同样,这也是在提醒广大医械销售同胞多加注意和医院人员的沟通方式,“带金销售”的老路子已经走不通了!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糊涂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编。。辑:李。多

图文校对:王梓懿、郝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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