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律述評」民間借貸中僅有轉帳憑證能否主張債權

「民企法律述评」民间借贷中仅有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债权

【前言】:在接待當事人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這種情形:A與B系朋友關係,A持10萬元轉賬憑證,主張之前借給B10萬元,要求B還錢。B則否認“這錢不是你借給我的,而是給我還錢的憑證”或者“是雙方一起投資的憑證”。面對該情形,A能否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債權,以及在借款過程中該注意哪些問題,以下通過案例及法律規定予以闡述。

「民企法律述评」民间借贷中仅有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债权

【案例】:

(2016)京02民終3670號杜娟與侯圓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

一、侯圓圓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3年6月份,杜鵑稱有石油卡方面的生意,向侯圓圓提出借款100萬元人民幣,每月可以收益4萬多,每月給侯圓圓3萬元人民幣,剩餘的歸杜鵑。基於對杜鵑的信任,侯圓圓在2013年6月24日把100萬元人民幣匯給杜鵑,其中侯圓圓的匯款賬號是:工商銀行×××(開戶行為工商銀行北京北潞園支行),杜鵑的收款卡號是:招商銀行×××,詳見匯款憑證。要求杜鵑立即償還本金100萬元人民幣,並按每月2萬元支付侯圓圓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由杜鵑承擔。

二、杜鵑答辯:侯圓圓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不足以證明借貸的法律關係。從侯圓圓提交的浦發銀行網銀匯款回單亦可看出,該回單附言中載明"分紅",說明侯圓圓所出的錢是投資到一個生意上去,也就是加油卡的生意中,雙方間並不存在借款關係。雙方之間是借款關係還是杜鵑去做的投資,這個定性應以刑事案件中是否確定侯圓圓與杜鵑為共同受害人為依據。

三、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侯圓圓向該院提交了一百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以及此後杜鵑連續五個月每月三萬元的匯款憑證,杜鵑對匯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但主張系侯圓圓、杜鵑共同投資加油卡生意、每月三萬元的匯款系預估的投資分紅,對此,杜鵑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至今亦無證據證明在杜鵑作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侯圓圓亦為該案受害人。故該院認定侯圓圓、杜鵑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

四、杜鵑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駁回侯圓圓的訴訟請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被告以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舉證不足的,法院應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律師點評】: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司解),並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民間借貸案件中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完成予以詳細規定。

新司解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告並未就其主張的投資關係舉證證明,因此,法院對其抗辯系投資關係的答辯意見並未採納,法院依據債權憑證予以認定雙方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由此判決被告償還借款。

【律師建議】:

1、 民間借貸中,如果無法獲得借款人出具的“借條”等債權憑證,出借人應在匯款時的“款項用途”或者“備註”欄明確款項性質系“借款”;

2、 在微信、支付寶等在線支付方式越發普及的現實情況下,如通過微信、支付寶等轉賬借款,也應備註明確“借款”;

3、 在轉賬同時,建議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如雙方此前存在頻繁的款項往來,在發生新的借款時,必須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避免今後主張債權時由於雙方頻繁的款項往來而導致金額認定上出現困難。

綜上,事前手續的完善能更好的實現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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