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征收与棚改征收补偿政策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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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对棚改有明确的认识。

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危旧房、环境条件差、基础配套措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久、楼房陈旧、杂乱等的房子进行拆迁,另行安置。换句话说,这也是对居民(或者农民)土地房屋的一种征收拆迁。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依据如下规定:

1、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包括:

①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即要保证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① 现金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② 房屋置换补偿包括: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偿差价(被拆迁房屋协商价或评估价与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的差价)。

棚改与普通征收对被拆迁人来说有哪些区别?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速度快、效率高。

“快”不等于可以减省审批事项,该有的文件还是要有,一个也不能少,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审查一通,涉案项目的审批情况也就清楚了。如果缺东西,那么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就可能被确认违法甚至撤销。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民意”征询工作严格且突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深度参与,且对项目进程起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抛开棚改项目的上述特殊性,590号令仍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和政府签而不能和开发公司签,才能确保被征收人在失去自己的棚户后能真的住进宽敞明亮的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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