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非洲國家:識別主要風險 做好應對準備

宋佼 郝筱苗 中國的“一帶一路”對接非洲國家工業化戰略,給非洲國家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中國企業走進非洲,面對複雜的稅務風險,需樹立“稅收先行”的理念,重視並瞭解主要稅務風險,積極做好應對。

非洲作為“一帶一路”下的重要投資地區,儘管中非雙方政府已經為企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潛在的風險和挑戰仍然存在。其中,稅務風險是企業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想前往非洲投資的中國企業應充分了解,提前應對。

  • 哪些稅務風險需要重點防範

我國企業到非洲投資,需要重點防範的稅務風險包括轉讓定價風險、稅制差異風險和稅收籌劃風險。

一是轉讓定價風險。跨國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操縱轉讓定價,使企業利潤從高稅國向低稅國轉移的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併成為重點打擊的對象。為了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不受侵犯,許多國家加大管理力度,嚴格規制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

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很多跨國企業可能面臨區域總部、供應鏈結構和銷售模式的一系列轉型。如何加強內部轉讓定價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稅務風險及增強財務確定性,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如果這些轉型改變了現有的關聯交易模式和關聯定價政策,就可能引發投資國對轉讓定價的審查和調整,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和罰款,還要面臨喪失稅收信譽等風險。

舉例來說,S公司在加納成立了單獨的銷售公司,在中加暫未簽訂稅收協定的情況下,企業一旦操作失當,就很容易面臨轉讓定價風險。對此,專家提醒,如果公司在加納成立單純的銷售公司,應注意關聯銷售過程中的轉讓定價問題,如藥價是否公允、往來費用分配是否合理等,同時加強關聯交易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避免跨境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

二是稅制差異風險。非洲各國稅收制度不盡相同,徵稅辦法更是千差萬別,外加嚴格的外匯管制與潛在的匯率波動風險,企業在投資前,如果沒有對投資國稅制展開仔細研究,將會面臨多種涉稅風險。

比如,河北J公司在埃塞俄比亞某項工程項目期限較長,跨度達3年以上,期間匯率變動較大。項目所在國稅務機關按照業主工程量確認單,確定增值稅和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公司一直沒有取得業主工程量確認單,直到第二年年末才取得,而項目成本在2年內均已陸續發生。由於期間匯率變動較大,當地貨幣貶值嚴重,導致項目的盈利情況嚴重偏離實際,形成巨大盈利,所得稅因而大幅增加。

專家建議,應該在投資合同中增加貨幣影響條款,或更改會計核算制度(如採用通貨膨脹會計調整歷史成本)。當然,這麼做的前提,是符合當地工程項目的會計準則適用情況以及稅務機關的特殊要求。

三是稅收籌劃風險。為降低整體稅負,很多企業積極開展稅收籌劃。但在籌劃過程中,因不遵從稅法、對有關稅收政策運用和執行不到位等導致稅務風險。同時,目前國內稅法對“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業務陸續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企業不熟悉相關稅法規定而開展不良稅收籌劃,或者未依法準確申報,容易帶來稅務檢查或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比如,中國D公司在埃塞俄比亞成立了子公司,其員工需要在當地繳納30%的個人所得稅,對員工個人利益損失很大,企業正考慮如何開展個稅籌劃。

專家提醒,中國與非洲14個國家已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其中3個尚未生效),根據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常設機構和個人勞務等方面,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享受較低的協定稅率或不徵稅。同時,企業要避免過度籌劃,陷入避稅的誤區。投資項目涉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二十國集團(G20)相關國家時,還要關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15項行動計劃,以及各項成果在全球範圍內實施所帶來的影響。

總之,“走出去”企業在投資前,要提前做好相關功課,深入研究所在國稅制,特別是優惠政策和特殊業務的處理規定。

  • 哪些應對策略可以重點考慮

面對到非洲投資可能遇到的主要稅務風險,我國企業可以積極採取一些應對策略。

一是學好用好稅收協定。稅收協定是協調締約國間的稅收法律,合理劃分稅收管轄權,避免重複徵稅,實行無差別待遇,消除稅收歧視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可以有效解決跨國公司的雙重徵稅問題,使“走出去”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是“走出去”企業的護身符。

“走出去”企業應學好用好稅收協定,積極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及時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待遇,在境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或反避稅調查中立於主動,避免不合理的稅收負擔,在“走出去”的路上輕裝前行。

二是提前瞭解境外稅制。不能全面準確地瞭解外國稅收信息,成為制約“走出去”企業的一個“痛點”。“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過程中,要認真學習相關國家稅制,在經營中充分考慮稅收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境外投資稅收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國別稅收信息研究工作機制,截至2018年5月,已先後發佈了75份《國別投資稅收指南》,其中就覆蓋了非洲的主要投資國家,對投資目的地的營商環境、稅收制度和稅收協定(協議或安排)等作了全面的介紹,為企業提供了簡便可行的操作指南。因此,企業在“走出去”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資源,讀懂弄通投資目的地的《國別投資稅收指南》,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稅收預案,樹立“稅收先行”的理念,防範涉稅風險。

三是合理開展稅收籌劃。企業在“走出去”之前,應當將涉稅風險管理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內容,提前做好稅收方面的規劃,切實做好稅務風險防控。

例如,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法律架構,在稅務處理上有很大區別。子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實體,可在投資國享受稅收優惠,但在股息分配時會繳納預提稅;分公司由於在投資國不屬獨立法人,與其居民國的總公司為同一法律實體,可以彙總核算盈虧,但按照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用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抵減境內總公司的盈利。因此,企業對外投資之前,應科學設計投資架構,既要考慮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又要為日後利潤分配、股權轉讓等經營活動留下稅收處理的空間。另外,應注意全面理解國內外的相關稅法及其差異,避免籌劃不當給企業帶來風險和損失。

四是有效解決稅務爭議。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企業面臨的稅收歧視和稅務爭議風險日益加大。“走出去”企業應未雨綢繆,積極利用各種資源和法律機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東道國的涉稅法律和中介機構在業務、人員和信息方面有著天然優勢,“走出去”企業應積極藉助這些資源,避免受到稅收歧視和不公正待遇;另一方面,“走出去”企業要學會主動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通過我國與東道國稅務機關達成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協議,儘可能規避轉讓定價調查風險,減少稅務爭議。同時,當東道國稅務機關的措施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徵稅時,“走出去”企業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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