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郴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宣判

湖南法院网讯 9月7日下午,李某、申某、戴某、蒋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宣判,这是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郴州市第一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蒋某四人共同出资300万元用于合伙非法收购、贮存、拆解废弃铅蓄电池。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四被告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仓库非法收购、贮存废弃铅蓄电池2900余吨,并陆续将拆解出来的2100余吨粗铅进行冶炼,然后将冶炼出的1600余吨还原铅销往江西、永兴等地。四被告人将拆解废弃铅蓄电池过程产生的铅粉、电解液等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处置,对周边水域水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租赁仓库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经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现场勘验及分析核算,废酸排放量为291.82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评估本案废酸对资兴市秀流公园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7.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分别到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蒋某在接到通知后也到案配合调查。在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四被告人自愿交纳了水生态修复费95.8万元,至案件宣判时已全部交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某、戴某、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非法收购、贮存、处置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鉴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略有差别,故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分。

依据相关法律,资兴法院对本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戴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有关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此外,四被告人还被判决连带承担废酸污染水体的环境修复费用97.27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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