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过中介,竟惹官司上身!

现如今,不少的买房者会选择房地产中介牵线搭桥,订立居间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为房屋买卖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可若在中介的服务下,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这时卖方解除独家代理合同,买方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知情后能向买方要求违约金吗?

买房跳过中介,竟惹官司上身!

2017年2月5日

案外人谢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甲公司以不低于275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委托期限为四个月。

2017年4月16日

甲公司和戴某、韩某签署《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戴某、韩某就A房屋委托甲公司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戴某、韩某与甲公司介绍的房屋出售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原告有权依法收取居间代理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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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还约定,自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如戴某、韩某或同行的看房人或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戴某、韩某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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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戴某、韩某与卖房人谢某在甲公司处签署《贷款风险告知书》、《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网签信息确认表》、《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资质审核必备表》,上述材料载明,买卖双方就房屋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已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在商谈签订合同过程中

甲公司与戴某、韩某因居间费是

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产生分歧

致当日未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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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戴某、韩某找到谢某

互相交换手机号码

4月20日,谢某至甲公司处,坚持要求解除独家代理合同。经协商未果,甲公司同谢某解除了合同,并退回保证金1000元,谢某出具收据。当晚,谢某约戴某、韩某共同至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4月28日,A房屋过户至两戴某、韩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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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甲公司认为戴某、韩某与谢某

私下交易,已构成违约

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称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戴某、韩某辩称

原被告因中介费支付期限问题产生分歧,遂提出终止居间服务委托,所谓的《买卖看房确认书》自当日起对两被告没有约束力。

而涉案房屋的购买系通过乙公司进行交易的,并非如原告所说私下达成交易。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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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原被告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两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原、被告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两被告确从原告处获知关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原告亦组织双方就房屋售价、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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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原、被告因居间费支付期限产生分歧,两被告即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自行与卖房人联系、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违反了《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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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金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62400元,因原告方工作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与被告产生争议时处理方式及善后工作不到位,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客观上两被告已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致后续居间服务原告无需继续提供。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两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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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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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得到尊重

买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就应遵守,违约者须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 居间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支付对价;
  • 在订立居间合同时,合同条款及内容应细致明确,以免存在歧义与争议;
  • 居间方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应严格审核实际签订人是否有权处分或者取得有效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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