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裡,爲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瞭解或者關注美國的人可能會發現,號稱高度發達的民主國家,社會並不是一片和諧,各種案件頻頻發生,校園槍擊案、自然災害、重大事件等等,出現的軍事力量除了警察,就要數國民警衛隊了。這裡不禁讓人好奇,美國的軍事力量去哪了?怎麼見不到美軍露面呢?這就要從美國特殊的國情講起了。

“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里,為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美國其實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同時還是一個“合眾國”,50個州就相當於50個“國家”,不存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只是職責不同。聯邦政府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全國政府”,不是“中央政府”。美國不存在“中心地區”或者“核心地區”,有且只存在50個州,不存在“核心州”或者“非核心州”,各州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實際上也是非常平等。這兩點,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議會,可以牢靠的把握住“立法權”,使得三權分立逐漸穩固。在過去總有人提起“美軍”這個稱呼,以為美軍的全稱就是“美國軍隊”,其實美軍的全稱叫作“美利堅合眾國武裝部隊”,並不是簡單地“美國軍隊”。同樣的,美軍也不是單純的“美國聯邦政府軍隊”,美軍只對一個實體負責,那就是美國,並不是特指美國政府或者美國國會。還有最重要的一條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直接就可以把美國軍隊給限制住了,那就是憲法規定:美國軍隊不能在美國本土進行軍事行動。

“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里,為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1776年7月4日,在北美洲十三個殖民地的代表舉行的第二屆大陸會議上,通過了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三權分立模式被確立。托馬斯·傑弗遜認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這就是美國的創立者在立國伊始就追求的國家理想和全民價值觀。代表軍隊的劍只是為了捍衛這種人類理想和價值觀而存在,不能肆意使用!由此理念而建立的美國政府架構,軍隊是不在政府架構之內的一個獨立的存在,軍隊只效忠於國家和全體國民。

“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里,為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三權分立的憲政結構,國民用選票來表達自己的願望和意志。這樣的國家和國民既不可能受到美國政黨的控制,更不可能受到武裝到牙齒的軍隊的控制。這就是現代憲政模式!富蘭克林·羅斯福在總統任上更是明確的提出了國民有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其核心依舊是與美國立國理念,與美國國民價值觀,與軍隊的絕對中立是完全一致的。

在現實實踐中,美國聯邦政府有權指揮美軍,實際上就是總統有權指揮美軍,總統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中處於核心地位,權力最大,擔任美軍總司令,但是隻是法律意義上的。美國總統對於軍隊的掌握程度並不高,只是對軍隊有“使用權”,不存在“所有權”,所有權只能歸美國這個政治實體所擁有。另外,作為軍隊最高首長的總統有任期限制,其權力來源於選民,甚至可以完全不需要軍事履歷,也不需要軍隊的支持,這樣一方面防止了總統憑藉軍隊的支持擴大自己的權力,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軍隊染指行政權力。美國的軍隊體制高度封閉,在美國的國家權力體系中沒有軍人的參與,議會內部不設軍人席位,軍人不得當選議員或者其他行政公職。在軍隊內部的決策機構仍然由作為文官的國防部長領導,職業軍人組成的參謀聯席會議只能提供戰術和技術方面的意見,沒有決定是否開戰或停戰等重大決策的權力,必須聽命於民選的總統。包括軍隊該使用什麼樣的武器,都要由議會決定。軍隊只保留申訴的權利。

“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里,為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軍隊的權利與義務是由權利構成決定,國家法律規定,社會文化塑形,體制博弈保證的。承擔義務者必須要有與之匹配的權利,如果這種權利來得不及時,那麼承擔義務者就可能自己去爭取,美國的軍隊是職業化的軍人,其利益是得到了保證的,將領的野心因為無發揮空間,也成了空中樓閣。使得軍隊在國家序列中處於全面弱勢的狀態,但是,同時國家也給了軍人優厚的福利和崇高的榮譽。在退役後工作也不會受影響。

“三權分立”的美國社會里,為什麼美軍的存在感很低?

美國的三權分立決定了軍隊指揮權所有者是不能一家獨大;美國的國家法律決定了軍隊職業化,只對國家負責。這兩點其實很多其它民主國家也具備,但軍隊的權利則完全不同,原因就在於社會文化與體制博弈不同。美國的文化對軍隊干政有很強的免疫能力,沒有民眾會認可這種方式。美國的體制內博弈,基於輿論監督,走法律流程沒有軍隊插手的空間。以上幾點也就是“美軍”在本土的社會存在感會這麼低的原因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