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二清」,手裡有這種產品的請慎用,謹防不到帳……

近期,POS行業再次爆出了不到賬事件!根據網上投訴信息來看涉及商戶較多,且商戶的投訴直指2家支付公司!通過投訴信息來看,又是一件疑似二清支付的嚴重問題!

該POS公司利用雙向補貼的模式,讓商戶繳納1200元購買智能pos機,承諾每筆刷卡返隨機營業獎,暫扣每筆刷卡交易15%的金額三十天,三十天後全額返還給商戶。從3月份到7月11日有到賬。但從2018年7月12日開始被扣除截留的15%營業款未能到賬、全國2千多個商戶計40天以上的15%營業款被惡意截留,資金高達上億元。此次被爆出問題的就是這款聯業共享app產品,代理商務必儘快暫停代理及出售。

又一“二清”,手裡有這種產品的請慎用,謹防不到賬……


特約商戶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進行合作,持證機構信息可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政務公開-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審批公示”欄目進行查驗。如不能確定合作機構是否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持證機構,同時該機構如存在下述特徵,則其成為“二清”機構的風險較大:

(一)結算資金異常。通過財務查看結算資金來源,正常結算資金來源對方戶名應為“某銀行內部賬戶”或“某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賬戶”;如果結算資金來源為個人或者非持證機構的賬戶,或者賬戶經常變換,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二)協議簽約異常。特約商戶收單服務協議應和銀行或持證機構直接簽署,如在協議簽訂環節出現該機構聲稱無須或拒絕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對象為非銀行或持證機構等異常情況,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三)刷卡測試異常。特約商戶可在正式開通交易前,使用自有銀行卡進行測試,並核驗POS籤購單或網上銀行交易信息(如商戶名稱,收單機構名稱)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如果交易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則該機構為“二清”機構的嫌疑較大。

(四)費率低。“二清”機構在對外宣傳時,往往會以低零費率吸引客戶,如使用“免手續費”、“費率封頂”等廣告用語。

(五)T+N(N≥2)日結算。“二清”機構為獲得資金沉澱的收益,常存在T+N日結算的情況。B2C交易存在擔保支付的情況除外。

(六)一機多商戶。部分“二清”機構在宣傳時,往往會告知客戶POS機支持自選商戶、POS機可自動變換商戶、套積分、養卡等。

(七)高額返現。“二清”機構往往會宣傳如將資金存在機構處,每天可以獲得高額“理財收益”等。

收單機構應強化商戶准入管理,嚴格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風險監測系統規則,加強現場檢查和回訪,拒絕和防範不法機構以“大商戶”或平臺對接模式入網,重點關注存在以下特徵的商戶或外包機構:

(一)商戶交易頻繁,日/月累計交易金額過大。例如,日/月累計交易額排名前30名以內且與實際經營規模不符的商戶。

(二)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涉及跨區域交易。

(三)商戶資金轉入、轉出金額與其實際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

(四)商戶拆分交易痕跡明顯,例如為規避單筆交易額過大,多筆交易金額都在觸發風控的金額附近。

(五)商戶代付業務中自行充值金額較大,並進行不合理、和其商業模式不匹配的轉出。

(六)商戶代付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或留下一定比例餘額後轉出,過渡性質明顯。

(七)採取平臺對接或“大商戶”模式接入,留存商戶結算資金,並自行開展商戶資金結算,或客戶資金先劃轉至網絡平臺賬戶,再由網絡平臺結算給該平臺二級商戶。

(八)多家不同商戶使用同一銀行結算賬戶。連鎖式經營或集團化管理的特約商戶需要資金歸集的情況除外。

(九)商戶或平臺為客戶開立的賬戶或提供的電子錢包等具有充值、消費、提現等支付功能。

(十)外包機構或商戶的工商註冊名稱或經營網站中有“支付”、“結算”、“電子錢包”等內容,或經營網站網址中帶有“pay”、“zhifu”等內容,但未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十一)日常查詢、調單等涉及投訴金額較大,且無法提供有效訂單憑證,多以退款方式處理投訴。

(十二)外包機構或商戶被媒體報道存在“二清”等違法違規類行為。

收單機構發現符合以上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商戶或外包服務機構,應採取人工排查、現場檢查等手段進一步核實,對於確認存在“二清”行為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可登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支付清算綜合服務平臺——“銀行卡收單外包機構登記及風險信息共享系統”,錄入涉事機構和相關人員信息,實現行業內風險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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