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引入反避稅+CRS!離岸架構?買賣護照?行不通了

近日,備受關注的修改後個人所得稅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了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即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中國稅務居民;另外個稅法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

新個稅法引入反避稅+CRS!離岸架構?買賣護照?行不通了

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

個稅法增加了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正常交易原則”)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假如中國稅務居民個人A持有一離岸公司,離岸公司持有賬戶若干。離岸公司通常在BVI、開曼群島等避稅地,即使離岸公司不做股息分配,在沒有經營需要的情況下,適用該條將視同股息分配而在中國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BVI開曼這些離岸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也就是說通過離岸公司持有金融賬戶的架構來避稅的方式行不通了!

稅務機關如何瞭解境外信息?

這就不得不說下CRS。從去年開始,全球徵稅就已經開始蔓延,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框架和體系。中國也已承諾加入CRS,並於2017年1月實施新的開戶程序盡調,2018年開始第一次數據交換。

交換內容包括帳戶及帳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個人)、賬號及賬戶餘額、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其中對於中國稅務居民的判定,決定了哪些個人將其全球收入在中國申報繳稅。本次新個稅法明確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中國稅務居民,也就是說通過買賣護照規避CRS申報的時代徹底結束。

截至2018年8月,已經有83個國家和地區確認將向中國交換金融賬戶信息:

安道爾,阿根廷,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 巴巴多斯,比利時,伯利茲,百慕大,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智利,哥倫比亞,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庫拉索,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格林納達,根西,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瑙魯,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聖基茨, 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力諾,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阿聯酋,英國,烏拉圭。

絕大部分國家的情報交換都是針對2018年年度的金融賬戶餘額進行(部分針對2017年,如百慕大、BVI、開曼群島、聖基茨等;還有部分針對2019年,如庫克群島等)。可以看出常見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香港澳門等均在交換地區內。

如何有效合規的規劃資產?

如果你在境外其他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中持有金融賬戶(存款賬戶、託管賬戶、某些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那麼該賬戶的信息將會通過CRS的自動交換機制傳遞給中國的稅務機關。

所以在CRS之下,嚴格按照規定報稅納稅,及早發現潛在稅務風險,充分審閱合理規劃資產。

CRS涉及申報的資產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裡面的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但不包括的是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遊艇等,當然這些資產的持有架構需要注意。如果是離岸公司下持有飛機、遊艇,個人對飛機、遊艇等使用也需要按照公允價值支付使用費,否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視同個人獲得股息等投資受益。

另外就是適當將資產配置在美國、泰國、越南等尚未加入CRS的國家。

美國雖然沒有加入CRS,但美國也是全球徵稅的國家,美國有FATCA(海外賬戶納稅法案)。對於美國非居民來說,美國或許是規避CRS的一個最佳選擇。

另外作為全球為數不多的不受CRS管轄國家之一的泰國,投資泰國房產,也是有效規避CRS全球徵稅系統的好方式。從過去10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曼谷平均每年漲幅大約12%-15%。根據2017年全球房價指數的報告,曼谷房產去年漲幅在全泰國最高,且位居東南亞第一。同時,泰國憑藉天然的地理環境優勢,發達的旅遊服務業等優點,日漸成為海外投資者的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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