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不终了 时隔四年再启动 城中法院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在执行案件中,有的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不再执行,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能恢复执行程序。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恢复执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2012年12月,在城中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安装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分公司)与柳州科思达制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科思达公司尚欠第一安装公司和第三分公司工程款547452元,利息3万元。科思达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前支付第一安装公司和第三分公司工程款10万元,余款及利息477452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如科思达公司未按期支付10万元,第一安装公司和第三分公司可就科思达公司所欠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科思达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付款。为此,第一安装公司和第三分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城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科思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47452元,利息3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城中法院积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科思达公司进行财产查控,据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以及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反馈的信息得知,该企业在上述银行均“无开户信息”,且该企业名下暂无银行无存款、暂无车辆和房产可供执行。同时,城中法院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该企业已通过2011年年度年检,但经过实地走访得知,该公司里已空无一人,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据此,城中法院于2013年11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9月16日,申请人第一安装公司向城中法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举证被执行人科思达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城中法院立即对相关证据开展调查,经查实,科思达公司股东黄某、农某抽逃注册资本属实。城中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案件恢复执行,追加黄某、农某为被执行人。

城中法院根据相关线顺藤摸瓜,查到被执行人黄某、农某名下有房产,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黄某迫于执行手段的威慑力,主动找申请人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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