澠池法院:拒執罪獲刑仍不悔改 司法拘留再次懲戒

渑池法院:拒执罪获刑仍不悔改 司法拘留再次惩戒

執行幹警將被執行人高某剛帶至法院 賈飛攝

映象網三門峽訊(兀佔斌 侯辰生 代文官)澠池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被執行人高某剛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執行。其間高某剛因拒執罪被判刑八個月,刑滿釋放後仍不悔改。2018年9月15日,該院執行一團隊對被執行人高某剛處以司法拘留15天。

2013年1月18日,杜某濤以做生意為由向王某某借款10萬元,並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高某剛作為擔保人向王某某出具借款擔保,自願承擔擔保責任。2014年10月15日,澠池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杜某濤給付原告王某某10萬元及利息;被告高某剛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二被告一直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2015年5月25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2016年11月3日,執行幹警查詢到高某剛在中國民生銀行自己所開賬戶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己所開賬戶都有往來交易。隨即,法院對以上二個賬戶予以凍結。2017年3月14日,申請執行人王某某從法院領到從高某剛賬戶上劃撥的執行款24600元。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剛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滿釋放後,被執行人高某剛仍不知悔改,不但沒有積極想辦法履行判決義務,反而藏匿行蹤,躲避執行。9月15日,執行幹警接到舉報,稱在洛陽市新安縣發現被執行人高某剛的行蹤,執行幹警立即集結出動,迅速趕往新安縣將被執行人高某剛當場控制,並帶至法院。在執行幹警對其耐心釋法明理和說服教育無效後,遂依法決定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天。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決不是一張白紙,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各項義務,是公民和法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國、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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