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廣東省人社廳正在對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對外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時間截止至9月16日。
根據徵求意見稿,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
實行省級統籌。
值得注意的是,
多項待遇計算有所調整
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等待遇標準
由按統籌地區的標準計算,
改為按省的標準。
待遇改按省規定的標準計算
根據徵求意見稿,工傷保險基金由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改為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儲備金。
根據徵求意見稿,多項待遇計算有所調整——
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由“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修改為“按照省規定的標準”。
交通、食宿費
經批准轉外市進行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計算標準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修改為“省規定的標準”。
生活護理費待遇
已經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享受
生活護理費待遇。計算標準由“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修改為“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同時規定,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傷殘津貼
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這些待遇標準沒有變化,只是“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中,“統籌地區”的表述改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此外,“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的規定修改為“傷殘津貼每年按照省的規定進行調整”。
安家補助費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喪葬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的計發標準也有所調整,修改為“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此外,徵求意見稿擬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每年按照省的規定進行調整,不再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
“本人工資”上下限
按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條例中提到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
資料圖:視覺中國
本人工資上下限的計算標準也因應省級統籌有所修改:
● 上限:由“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改為“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
● 下限:由“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改為“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新增一款:
用人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使用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該地級以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這將意味著,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級市,生活護理費、工亡喪葬補助金等有關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會因此次條例修改而降低,而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級市,有關待遇則可能提高。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修改了有關表述,比如——
●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修改為“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經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
● 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保機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改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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