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你只知道包青天,卻不知道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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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劍法社

說法|你只知道包青天,卻不知道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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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從包公審案略窺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說到包拯包大人,大家勢必耳熟能詳。近年來,包大人時常霸屏電視熒幕,面色黝黑、鐵面無私,額間一抹新月昭示朗朗乾坤。包大人業務能力精湛兼之清正無私,除暴安良,從古至今吸引了一票迷弟迷妹,甚至憑藉個人魅力帶火了一眾小夥伴,譬如公孫策、展昭、王朝馬漢等等等等……

說法|你只知道包青天,卻不知道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小說、影視劇中塑造凸顯的多是包公憑藉敏銳的洞察、犀利的推斷破獲奇案無數(偵查天才),以及公堂之上的威風八面正義凌然(審判能手),如果是死刑犯那就要祭出令人聞風喪膽的“虎頭鍘”了!咱們包大人似乎承包了偵查、審判、執行等等一應事宜,EMMMM……這麼看來,包大人的公事實在太多了,工作壓力也tui大了!那麼……

宋代刑事司法權真的這麼混同嗎?

非也非也!

說法|你只知道包青天,卻不知道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闢謠關鍵字

分權與制衡

為實現分權與制衡,宋代的君主攜手肱骨愛卿們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瑣的司法程序,除了將偵查與審判的權力分開之外,審判階段的審理與判決也必須由不同的官員負責。

偵查

宋代的地方司法機構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州、路衙門設“巡檢司”,縣衙門設“縣尉司”,合稱“巡尉”。主要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

咦?上述職責略眼熟呀,筆者分分鐘想起了咱們奮鬥在偵查一線的警察叔叔們!

審判(以州、府為例)

據狀勘鞫(ju)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先由一名官員根據證人證言、物證、法醫檢驗、犯罪嫌疑人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犯罪嫌疑人畫押後,這名官員的工作就告一段落了。(既“事實審”)

錄問

(徒刑以上案件適用)案件事實審結束後,由沒有參加審訊的官員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堂下何人?前之所述屬實否?可有冤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喊:“大人!冤枉啊!”那麼這個案子就得重審了。

檢法

在錄問環節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再由另一名官員核查卷宗是不是有疑點,沒有疑點就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找出犯罪嫌疑人觸犯的法律條文。(既“法律審”)

正式定判

在作出初步的判決意見後(既“擬判”),必須經本機關各位官員簽署後,才能送知府、知州(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由知府、知州對罪犯宣讀判詞,訊問是否服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喊冤了,那麼案子又要重新審理了。

所以說

咱們包大人在擔任權知開封府事(相當於開封府的代理市長)的時候,針對刑案審判這塊工作,似乎從“定判”開始才需要咱們包市長出場呀!

宋代刑事司法體系就像一棵枝繁葉茂的大樹,其中所涉內容相當繁雜,譬如各級司法機構的管轄權、非常嚴格的法官迴避制度等,經筆者去枝修葉留下大樹主幹,雖然看上去寥寥幾點,但已經能看到宋代刑事訴訟制度中別具特色的地方了,小夥伴們發現了嗎?

那就是

宋代獨具特色的翻異別勘

與鞫讞(ju yan)分司制度

前文中有兩處提到案件重審的問題,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喊冤的時候。這就是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

“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宋代的“翻異別勘”分為“移司別勘”和“差官別勘”兩種形式。“移司別勘”是指由原審機關將案子交給另一個同級的司法部門複審。“差官別勘”是指原審機關將案子申報到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負責差派與原審機關不相干的另外一個機關的官員重新審理。

另外,在剛瞭解到宋代審訊和檢法是由不同的官員進行時,筆者是有些意外的,不曾想過竟然遠至“宋代”,宋人審案會將“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開,以此來實現分權與制衡。

“鞫讞分司”強調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先由一名官員審問案情,傳集人證,蒐集證據,查證落實犯罪事實(既事實審)。再由另外一名官員根據“鞫司”已經查證落實的犯罪事實,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檢出應當適用的相應法規(既法律審)。鞫司官與讞司官之間不得互相交換信息,否則會受到“杖八十”的處罰。但讞司官在檢法時有權對案件進行駁正。

注:

鵬哥說包龍星受現代司法環境的薰陶可以搖身一變為優秀的檢察官,那麼如果包大人來現代考察一回,是不是也能帶點乾貨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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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吧。不過筆者想,如果包大人來現代考察,估計頭一件事先得跟咱們闢個謠,然後再老王賣個瓜,他們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很完善的,跟我們一樣,司法工作者分工明確涇渭分明,他們開封府的案件可不是他承包的,他們府衙的官員都是很給力的,司法權力混同那是子虛烏有的,他還要處理一應行政事務等等工作平日裡忙得腳不沾地云云。然後發現我們竟然也有司法考試,可能會贊一回“孩子”們老祖宗的做法傳承得不錯BALABALA……(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好了,說回正題

所謂乾貨是啥乾貨?

翻異別勘

VS

再審、重審啟動

雖然如前所述,宋代的刑事審判制度中“翻異別勘”與現代刑事訴訟制度有些異曲同工之處,但顯然有“同”就有“異”。

宋代的“翻異別勘”從現代法律的角度來看,就好比一種“再審”程序。在“錄問”階段,犯罪嫌疑人有第一次申訴喊冤的機會,只要犯罪嫌疑人喊冤,案件就會重新審理。到了行刑前的“過堂”階段包括行刑的時候,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喊冤,這種情況下案件必須重審。

在筆者看來,“翻異別勘”與其說是給犯罪嫌疑人申訴的機會,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審”和“判”活動的監督。宋代雖然法律制度相對於其他朝代已經非常先進和完善,但宋人依舊重視口供,因此刑事案件中總會存在刑訊的可能。“錄問”、“過堂”等刑事訴訟程序,相當於一種主動的對“審”和“判”程序的監督,從而確保公正判案。

現如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重審的程序,部分內容與“翻異別勘”有些相似。譬如,刑事案件經一審法院判決後,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除了案件當事人有權提出上訴、申訴外,現行刑訴法還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對認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程序有誤的,也可以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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