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被遺忘的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

本文原載於《法治週末》

2013年6月9日

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經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專業人士。其實今天所有的中國人都應該記住他,記住這位中國近代法學的奠基人,記住這位依法治國理念的首倡者。

我們重讀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長之路,去重溫他的法律理想,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對於這位在中國法律史上開風氣之先的劃時代人物,他的歷史地位不容也不應受到冷落和忽視。

30年刑曹生涯

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於浙江湖州一個傳統士大夫之家。父親沈丙瑩考中進士後擔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幾年,後來外放貴州任地方官,輾轉貴陽、銅仁等地,終因不善逢迎而去官歸裡。

沈家本兒時便隨父在京讀書,幼年在北京度過,對刑部事務及司法條文耳濡目染,入門較早,這也是他後來成為一代法學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瀕臨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魚米之鄉,也是人傑地靈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際,這裡人才輩出。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沈家本十幾歲就中了秀才,隨後又得中舉人,可謂是春風得意。

1864年,沈丙瑩因官場失意,攜全家離開貴州。到上海時,在父親建議下,沈家本北上京城,進刑部擔任候補郎中,開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時期的刑部是個機構龐大的中央衙門。作為朝廷的主要審判和司法管理機構,它對應各省設“司”。作為該省上報案件的處理機關,各司的首長是郎中;此外還有主管修訂條例的律例館、主持秋審的秋審處等具體辦事機構。

沈家本初入刑部時,在直隸司任職,負責文稿起草工作。由於沈家本家學淵源,文字功底紮實,上司對他撰寫的文稿非常滿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間傳開。

當時有個故事流傳甚廣,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報給刑部尚書潘祖蔭。這位潘祖蔭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書房行走多年,見多識廣,文筆老辣。他一眼就看出該呈文不是這位官員所寫,經追問知道是沈家本手筆,潘祖蔭對沈的文筆、才華大加讚賞,感嘆說:“我就知道非沈家本辦不了此事。”從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識高、知律而知名。

但沈家本有個致命的缺點,記性不太好,所以參見會試屢試不第。正因如此,沈家本一直得不到升遷,始終在刑部的幾個司裡轉來轉去。44歲時,沈家本終於得中進士,隨即被正式任命為刑部郎中——此時,他已在刑部輾轉騰挪近20年。

金榜題名後,沈家本又先後在刑部奉天司、秋審處、律例館等處任職,幾乎把刑部的所有差事都幹了個遍。此間,沈家本專供律法之學,從一些具體案例入手,仔細揣摩,耐心探究,考證源流,將歷朝歷代的法律典故和條文爛熟於胸,成為當時屈指可數的法學權威和刑部有名的能員之一。

晚清官場有個慣例,朝廷各部郎中必須先通過京察,名列一等者方可外放道府做地方官,然後才有機會升為封疆大吏或朝中大員。這時沈家本已年過半百,自感機會無多,不禁心灰意冷,常常以“磨驢陳跡踏年年”自嘲,後來甚至動了歸隱之念。

命運終於給了沈家本一個施展才華的機會。1893年,由於原定外放的官員突然染病不能成行,沈家本意外地被任命為天津知府。幾年後沈家本調任保定,1900年又署理直隸按察使,成為一名獨當一面的大員。

就在此時,震驚中外的義和團運動爆發。八國聯軍佔據了保定,沈家本為聯軍所囚,直到和約簽訂以後才被釋放。沈獲釋後立即趕往陝西西安,向朝廷報到。作為一名“難臣”,沈家本受到慈禧太后的賞識和注意,隨即被任命為光祿寺卿,為兩宮返京打前站。回京後,又因護駕有功被任命為刑部侍郎,主持日常工作——多年的媳婦熬成婆,經過30多年的歷練,沈家本終於成為刑部的當家堂官。

晚清修律大臣

1902年年初,慈禧太后以光緒皇帝的名義正式下詔,宣佈修訂《大清律例》以及制定“礦律”、“路律”、“商律”,以達到中國法律“切實平允、中外通行”。

推動晚清律法改革的直接動因是1901年開始的修訂通商條約談判。1901年7月,湖廣總督張之洞在與英國進行商約談判時,首次將改革中國法律與列強放棄治外法權掛鉤。張之洞向英國代表馬凱表示:“我們想修訂我們的法律,我們即將指派委員研究。您是否同意,在我們的法律修改了以後,外國人一律受中國法律的管轄。”英國人同意了張之洞的提議,隨即,日、美、葡等國也承諾有條件地放棄領事裁判權——所謂有條件,就是中國改革與當前形勢不適的傳統法律,以便與西方法律接軌。

當朝廷制定了修律的決策後,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等3名總督聯名上奏,保舉沈家本和出使美國的伍廷芳主持這項工作。慈禧太后同意了這3位大臣的建議。

1902年,清廷以光緒皇帝名義頒佈上諭說:“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現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覽,候旨頒行。”正是這道上諭,把沈家本推到了修律變法的風口浪尖上。

當時伍廷芳正在美國任職,無法履行新職,沈家本只好唱起了獨角戲。他堅持以“會通中西”為修法原則:“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而不去,是為之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為之愚。”他在給皇帝的奏摺中指出,若想制定世界通行的法律,必須瞭解國外的法律,清理國內各類舊法,同時還要培養以後能夠施行新法的人才,這樣才能達到革新變法的目的——沈家本的思想直到今天都閃爍著熠熠光彩。

根據這個原則,沈家本將刑部原來設有的律例館改為修訂法律館,並初步制定了修律的3個步驟:

首先是翻譯國外的各類法律。沈家本生活的時代正處於西法東漸的時期,西方法律制度和知識正隨著列強的堅船利炮向古老中華滲透,當時教案頻頻,衝突不斷。沈家本在天津、保定任職時就曾多次處理過類似案件,深知了解國外法律法規的重要性。有鑑於此,從開始修律到辛亥革命前的近10年中,沈家本主持翻譯了幾十部國外法規、法典,既為當時的修律提供了參照和依據,也為中國現代法律體制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隨後,他又與伍廷芳聯名奏請朝廷設立京師法律學堂,並親自兼任了管理大臣(校長)一職。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法政教育機構,為社會培養了上千名急需的法政人才;


最後一個步驟是修訂舊法,這也是改革阻力最大的一個層面。沈家本建議刪除《大清律例》中幾百條已失去現實意義、重複或與其他律例相矛盾衝突的條例,同時建議刪除中國刑法中最為殘酷的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緣坐這些酷刑,這些建議得到了朝廷的批准。

1906年,沈家本組織起草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建議迅速頒佈施行,作為全面改革法律的起點,並專門就中國建立陪審員和律師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議,同時還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在法政體制改革方面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但沈家本推行的這些法律改良,觸動了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遭到某些權貴的堅決抵制,大部分都未獲通過。

沈家本後來又組織擬定了《大清新刑律》,這是一部與以往法律迥異的新型律法,完全採用了西方的法律體系和架構,結束了中國法律幾千年來“刑民不分”的歷史,給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大清新刑律》在刑罰制度方面分主刑、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中國傳統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被新制定的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所取代。1911年1月,《大清新刑律》由清廷正式頒佈實施,罪犯在大堂上被打屁股的狼狽情景至此永遠成為歷史。

但這部《大清新刑律》卻遭到軍機大臣張之洞等人的反對和攻擊。張之洞本是沈家本擔任修律大臣的推薦人,對沈有知遇之恩,但在維護舊禮教的問題上,卻力批沈家本,阻止新法的出臺。沈家本所推行的平等的法治理念,如未婚婦女與人通姦無罪等,被張之洞等人認為是大逆不道的事情。論戰雙方分為禮教派和法理派,張之洞是禮教派的代表,沈家本是法理派的代表。這場著名的論戰由此也被稱為“禮法之爭”。“禮法之爭”持續了數年之久,直到張之洞去世也沒有結束,最後以沈家本辭去修律大臣而告終結。

部院之爭

部院之爭中的所謂“部”、“院”指的就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法部和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

1906年,清廷實行官制改革,根據出洋考察大臣戴鴻慈和端方的提案,原來的刑部改為法部,理由如下:“司法實兼民事刑事二者,其職在保人民之權利,正國家之紀綱,不以肅殺為功,而以寬仁為用。徒命曰刑,於義尚多偏激,臣等以為宜改名曰法部。”明確法律具有“保人民之權利”之功效,不管其實質如何,與原來相比總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戴鴻慈被任命為首任法部尚書。

大理院由原來的大理寺升格而成,效仿西方司法獨立而建,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屬於最高審判機關,類似於今天的最高法院,與原來的大理寺已有很大的不同。1906年9月,清廷頒佈諭旨:“以沈家本為大理院正卿,定正卿秩正二品。”

據《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記載,在此次官至改革中,“刑部著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著改為大理院,專任審判”,“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清廷對法部和大理院之間的權限界定籠統模糊,有的甚至互相重疊交叉。法部認為,自己對大理院裁判的案件有當然的複核權,大理院的人事任免也必須與法部會商後方能決定;沈家本對此卻持不同意見,兩家相持不下,形成了“部院之爭”的局面。

擅用權術的慈禧太后對此事的處理頗具戲劇效果,她根本不管雙方的是非如何,就突然來了個人事大調換。沈家本調回法部任右侍郎,法部右侍郎張仁黻調大理院為正卿。實際上,這次法部和大理院的職務對調,是清廷為了平息爭端,協調雙方矛盾,這是官場中慣用的手法。

對於這個處理結果,當時就有人評論說:“大理院與法部因爭權限事,屢煩兩宮之勞頓。昨忽以張、沈對調,乃請君入甕之意。事固高妙,而臣下之辦法愈難,政治終無起色。”

今天看來,沈家本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傳奇,他沒有國外留學的背景,過去的知識儲備也大多集中在傳統律學領域,但他對西方法學所表現出的開放態度卻令人感嘆不已。

沈家本所制定的法律以及他所傳播的法律理念,並沒有隨著清王朝的滅亡而消亡,這些制度後來大都為民國所承繼,從而使得後來的司法制度建設得以站在一個比較高的起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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