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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𧗽對販賣毒品和販賣人口兩者存在很大差別?販賣50克毒品死刑,從量刑角度只要你販賣數量達到或超過50克毒品?50克就是認定的標準就要判死刑,而販賣兒童婦女現在仍然沒有死刑?這是對販賣兒童婦女的一種寬容?而對現代文明家庭幸福仍至人類一種踐踏。難道活生生的一個人口被販賣了價值不如50克毒品??它造成家庭傷害遠遠超過50克毒品,對販賣柺賣仍至偷搶婦女兒童為什麼不執行死刑?才導致今天人販子如此瘋狂局面。所以個人呼於支持對拐賣兒童就應判處死刑!立即槍決!
長期以來各地對打擊販賣毒品取得很大成功,對販毒賣毒吸毒取到了有一定震嚇作用。但仍有很多不法分子挺而走險在販毒吸毒?但又有多少個因販賣毒品而被叛死刑執行的?希望對販賣毒品販賣兒童犯罪分子絕不手軟!還幸福和諧家庭一片清淨地。
農家小通
我強烈支持這樣做,重判才能威懾邪惡。
當然,也有一些頭腦有不貴恙的人,他們會提出反對的意見。他們的理由是:如果刑罰過重,就會讓人販子為了躲避懲罰,偷偷把孩子殺害。
(很多殘疾的兒童乞討者,來源可疑)
這個理由非常荒唐。其荒唐,就類似女性面臨性侵的時候,就不允許反抗,因為反抗就可能遭遇壞人的殺害,所以不但不應該反抗,還要積極配合。
按照他們的邏輯,以後,當國家面臨外國侵略的時候,我們也不能抵抗了。因為,如果我們抵抗,外國軍隊就會報復我們的居民,這種可能性是“可能存在的”。誰也不敢打包票,說他們一定不會報復居民。既然,他們有可能報復居民,我們就不能做任何的抵抗,萬一發生了居民被報復,罪過就是來源於我們的抵抗。所以,我們唯一應該做的,就是立即向外國佬投降。而不是去抵抗,因為抵抗會落個不是。
誠然,重刑是可能讓人販子鋌而走險,但是,同樣可以在源頭上遏制犯罪。也就是說,讓很多本來打算做人販子的人,提前中止犯罪。他們一看,犯這種罪就會死刑,實在太不划算,也就會斷了念頭。
懷疑探索者
我強烈支持人販子死刑,不只是死刑,拐賣多的,可以把我們中國歷史上的那些經典的酷刑都體驗一遍,什麼炮烙,車裂,凌遲,只要人一天不死,就讓他一天生不如死!
尤其是那些拐賣了兒童以後,把他們折磨成殘疾人用來乞討,這樣的人最該死!普通的死刑太便宜他們了,這種人不配為人,更不配得到人道主義的憐憫,最好能讓他們把滿清十大酷刑都體驗一遍,然後錄個像,讓同夥每天每天觀看,嚇也嚇死!
有了孩子以後,我就看不得這樣的新聞,每當孩子不在我身邊,不在我視線內,我都會有點提心吊膽,誰帶著都不安心,總害怕公園,超市,會遇到新聞裡面那些可惡的人販子。
每當看到網上的那些失去孩子痛哭流涕傷心欲絕的父母,我就覺得心痛。我也知道,旁人的心痛,不如父母之萬一。
寬容是給人的,畜生不配。
婦產科女司機
人販子啊!人販子是老百姓最痛恨的人之一,是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他們破壞社會穩定,影響家庭幸福,使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罪惡的勾當冠絕古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警示世人,千刀萬剮尤不解恨何況槍斃而已。
罪大惡極的人販子陳蓮香
婦女兒童是受害者的主力軍,人販子對被拐賣者的傷害令人髮指,殺了人販子就是對他們最大的仁慈。
殺一儆百具有極大的震懾力,打擊人販子,打擊犯罪分子絕不能手軟。對人販子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圖片來源於網絡――自由飛翔邀請你做客今日頭條!
自由飛翔YouGuKe
先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件,再談要不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
李某是一個剛滿26歲的妙齡女子,她的人生本來非常美滿,有一個疼愛她的丈夫,有一個可愛的孩子,還有一份前途可觀的工作,一切對於她來說都充滿幸福感。
可是這份幸福感被可惡的人販子徹底打破了。她在一次出差途中,被人販子拐賣到荒野山村,被迫嫁給了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人。這個中年男人打了這麼多年光棍是有原因的,他相貌醜陋、不講衛生、脾氣暴躁,李某看到這麼一個人逼迫自己做他妻子,頓時感到天昏地暗。但是,渾身髒汙的中年男子還是依靠強行手段侮辱了年輕貌美的李某,五年之內讓她生下了三個孩子。
就這樣,李某每天白天被鎖在暗無天日的黑屋裡,晚上無能為力地忍受著禽獸侮辱,她的人生被徹底毀滅掉了。五年以後她終於逃了出去回到家鄉,卻發現一切早已物是人非。
原來,當初李某被拐賣時,她的丈夫苦苦尋找了她整整兩年,後來終於絕望之後,他在自己父母的要求之下,忍痛送養了他和李某的親生孩子,和別的女人結婚生子,艱難開始了新的生活。
李某費勁千辛萬苦回到家裡,才發現丈夫已經成了別人的丈夫,無法再與自己相聚;孩子也成了別人的孩子,早已不認識自己。不光如此,她還有了三個被迫生下的孩子,雖然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但他們卻代表著中年男子對自己的暴行,根本就沒有辦法面對他們。因此,李某的整個人生都被人販子和收買她的男子徹底毀滅了,整個世界都失去了意義。
雖然李某報案了,但人販子沒被抓到,收買她的男子數罪併罰也只被判了8年。短短8年怎麼能抵消李某這5年來遭受的痛苦和整個人生的覆滅?正因為拐賣人口犯罪會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如此嚴重的破壞,比故意殺人還要惡劣千萬倍,所以我絕對支持判處人販子死刑,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冰焰
人販子喪盡天良,害人極深,強烈建議判重刑、死刑!
人販子是最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之一,不知多少幸福的家庭被人販子徹底摧毀,多少健康快樂的孩子被人販子打入生命的絕境,簡直是禽獸不如,毫無人性的邪惡分子!
人販子也是人吧,難道他們都沒有父母,沒有孩子?難道從沒想過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賣,自己會怎樣?
人販子應該不是人類,因為只要有一點人性,都不會做得出這種喪盡天良的事情來。
一個家庭,什麼最重要,當然是家庭團圓、和睦。可是,人販子卻把孩子拐走了,對孩子的父母來說,難道不是比要他們的命更殘忍嗎?一輩子骨肉分離,跟殺人有何區別?
殺人犯往往因為苦大仇深而殺人,但人販子僅僅為了賺錢,就搶走別人的孩子,毀滅多少家庭的幸福,豈能容忍?
法律是用來做什麼的?法律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是用來保護群眾的。對人販子的寬容、輕判,如何能起到震懾作用,如何能杜絕拐賣兒童?
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極端惡劣的情況下才判處死刑。在實際上,不少人販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多少年過去,拐賣兒童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無數家庭生活在惶恐之中,生怕自己的小孩一不留神就被拐賣,更不用那些已經被拐賣孩子的家庭,終日以淚洗臉,一輩子過不上正常的生活。對這些十惡不赦的壞人,豈能繼續容忍?
因此,強烈建議對人販子處以重刑,最低判處二十年,直至判處死刑!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拐賣兒童給一個家庭和兒童本身帶來的傷害是不可逆的從嚴從重處罰是基本共識。不少人建議對於拐賣兒童者處於無期徒刑和死刑,並且對於無期徒刑設定不準減刑的規定,通過最嚴厲的懲處加大違法成本,形成利劍在空的高壓氛圍。不給拐賣兒童者僥倖機會才能有效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拐賣兒童實際上就是拿孩子和家庭幸福換錢,屬於一種違反人道的行為,觸碰道德底線,也是社會上難以容忍的一種犯罪行為。通過法律的形式形成絕對的高壓打擊態勢,進而避免個別人鋌而走險是一種不錯的選擇。有人建議對於這類犯罪,沒有教育和讓其改過自新的義務。這反應了大家對於類似犯罪的態度。
雖然拐賣兒童也有不同的情況,但總體而言高壓是人們基本共識。從嚴從重處罰才能提高犯罪者違法成本,讓不少人在從事類似犯罪行為前慎重的思量。部分人鋌而走險其實也與違法成本低有關。當違法成本遠遠大於其獲得的收益時,拐賣兒童者就會重新考量了。
深度軍備
對拐賣兒童我認為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刑法,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的規定適當修改,把拐賣兒童改成販賣人口罪。起刑由五年提升到無期徒刑至死刑!惡性犯罪必須用重典!
沒有餘地。
判無期徒刑的必須限制減刑,在監獄期間,實行嚴管!所有兩人共同犯罪的,按照團伙惡性情節論處!
國家要在販賣人口的問題上呈現零容忍,暴力懲處的態度!造成一種全社會的高壓態勢!體現國家專政制度的力度。對待拐賣人口尤其是婦女兒童,國家沒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幫助改造的義務!對這樣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非人類,從重從快,快速立案,快速起訴,立即判決!彰顯國家對此類犯罪的堅決態度!
公眾道德底線
不容挑戰!拐賣婦女兒童一個,毀掉的是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家族,我們的社會單元都很小,以前那種大家族已經很難見到了!一個人販子會給一個相當範圍的區域造成恐慌,會造成相當範圍的不安定因素!一個家庭一個小家族會因此陷入崩潰,甚至被毀掉!
拐賣婦女兒童社會危害甚至比殺人更大,很多家庭會因此妻離子散,家毀人亡!懲治惡性犯罪,處罰罪大惡極之人不要有憐憫之心,更不能心懷仁念,對人販子的仁慈就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踐踏,對人倫道德的背叛!
殺無赦斬立決!彰顯社會正義,震懾犯罪分子!殺一批人販子,挽救一批幸福的家庭!老百姓的幸福是什麼?老百姓最大的幸福是闔家歡樂,平平安安,寧可粗茶淡飯,也要家庭和美,一家人在一起才是幸福!國家是什麼?國家是默默站在老百姓身後的大山,是老百姓身邊的一把傘,是老百姓身前的兵!捍衛百姓幸福,為他的國民撐起一座永不坍塌的家園!
另外說一句,還有幾種犯罪也要從嚴懲處,販賣人體器官,製售假藥,製售有毒食品都要嚴厲處罰,製假售假同樣讓人氣憤,對關乎民生的犯罪都應該用重典!
老建9988
站著說話不腰疼,不判死刑,難解心頭之恨,如果是你家孩子被拐賣了,你是什麼心情?人販子拐賣人口,他就應該考慮後果,被拐的孩子給打殘,上街乞討,最惡劣的是整死賣器官,如果是你的孩子,你又是什麼心情?國家法律就應該嚴厲打擊沒人性的人販子,只要抓住就地打死,絕不姑息,雙手贊成槍斃人販子
閆正玉
我不同意拐賣兒童就應判死刑。原因如下:
一.兒童被拐賣對一個家庭傷害是巨大的,許多家庭因為孩子被拐賣而支離破碎,從個人來講,拐賣兒童就應該判死刑,但是從人販子的人性來講,既然販賣兒童也是死刑,殺人也是死刑,如果人販子破罐子破摔的話那被拐賣的兒童還有存活的幾率嗎? 我們打擊拐賣兒童行為最終目的是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能夠解救兒童,而不是為了從重處罰人販子而使被拐賣的兒童處於更大的生命危險中。
二.對於拐賣兒童的處罰量刑問題是有明確的規定,不經法定程序修改,沒有任何討論的餘地。要依法辦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拐賣兒童這個行為本身,從拐賣開始,到運輸,甚至到收買一整個環節都是入了刑的。可以說是刑法中打擊得很嚴格的一種行為。
如果拐賣兒童的過程中傷害兒童,如打殘疾讓他去乞討,摘取器官等,這同時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絕大多數是會出現數罪併罰的情形的,而死刑在這些情況中是有規定的。拐賣兒童所規定的只是拐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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