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殺人,法院判超市承擔15%的責任,這合理嗎?

一味的崇拜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法院判的有些牽強了,因為從法院的判決書來看,法院似乎依據的是安全保障法的相關義務判決超市負有一定的責任,那麼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呢?這個案件到底屬不屬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呢?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

這麼解釋也許很多人覺得很抽象,不太明白,簡單舉幾個例子吧:比如,我們去商場的時候,有時候會看到‘’小心地滑‘’或者‘’小心臺階‘這樣的警示標誌。目的就是提醒顧客注意這些安全,如果商場沒有進行合理的提示,有些顧客不慎滑倒,商場就要有一定的責任,這就是安全保障義務。

但是本案當中的這種情況,我認為是跟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性質不一樣的。首先商場賣菜刀,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菜刀是人們平時做飯用的,並不是殺人用的工具,何況這是菜刀也不是管制刀具,所以商場賣這個刀具是沒有問題的。至於人們買它用來幹什麼?這是任何一個商場都沒有辦法控制的。

而法院卻認為商場是因為顧客偷了菜刀而沒有對顧客進行阻止,這樣說商場是不是太冤枉了?首先商場都不知道自己丟了東西,本來商場丟菜刀就夠倒黴的了,還要因為這個人拿了菜刀傷人而承擔責任,是不是更有點兒不公平了?我認為這兩者的前因後果是不搭調的。

如果都是這樣判的話,那以後哪個商場還敢賣菜刀,不光菜刀不敢賣,連繩索也別賣了,萬一哪個人偷回家了去上吊了,商場也得承擔責任,那商場離關門的時間也就不遠了!所以我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任律師工作室


表明觀點:法院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責任,個人持保留意見的態度。

個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內偷拿兩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後,從超市進口處離開,並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後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於管理導致毛某偷拿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法院酌定超市應承擔15% 的補充賠償責任。

首先法院系根據未經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那麼需要說明的是: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可以發現安全保障義務的首要宗旨是指對於超市而言其有義務保障經營場所內消費者的安全,但是本案發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兇者執行偷竊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讓超市再來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確實有點過於牽強。

其次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毛某的監護人對於死者的賠償款項無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來承擔。

但是如果依據此思路,那麼勢必會造成一種現象就是,無論是超市還是其他商戶其自己的產品被盜竊之後,被犯罪嫌疑人用來傷害他人的,需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這也就間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戶看管好自己物品的“義務”,但是對於自己物品的看管難道不是權利嗎?何時演變成為了義務?所以個人認為確實有點不太妥當。


麋鹿說法


看了下,法院依據用的安全保障義務,認為這把刀能夠被偷出來,是超市的疏忽,因此最終導致了殺人事件。

個人認為這個邏輯其實很牽強,作為超市,東西被偷了,已經屬於受害方了,然後被偷了還要遭遇賠償?

再說安全保障義務,關於這條的法律規定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通俗就是說,比如我在超市裡,飯店裡出現時,超市或者飯店應該給予顧客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避免我們發生意外和危險,當發生危險和意外時,又能夠及時的救助我們。

但是本案件中,首先超市並不在事發地,員工甚至都不知道菜刀被偷了,更不知道對方砍人了,何來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後續救助。除非員工當時已經知道了偷菜刀的是個精神病,並且該精神病本身表現出危害性,然後超市還甚至都不報警,放其離開。

但是超市甚至都不知道東西被偷了,怎麼阻止?

不過目前該案已經終審結束了,只能希望以後不要出現類似的事情。

過去經常看見別人調侃說,難道殺人了還要怪別人賣菜刀給你,沒想到,這句調侃成真。

刀就是工具,不可能掌握顧客用來幹什麼,超市沒有注意到東西被偷,的確是超市的疏忽,但是本質上這不過說明超市自己是受害方而已,而不是我被偷了,還怪我。


廖彩琳律師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殺人,超市卻需要承擔15%的補充責任,這個案件估計會讓很多人該不明白為什麼。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麼是否還應該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商責任呢?

假如有人從磚廠偷了一塊磚頭,拍死了無辜路人,磚廠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車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後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一開始也是順著這種思維看問題的,後來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發現還有其他原因。



1,原來毛某患有精神疾病,這次偷刀砍殺無辜女童屬於病發狀態,所以毛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超市則因為管理不到位,讓毛某從超市拿走菜刀而未盡到阻攔責任,所以被認定為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這裡我們要了解一下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說白了就是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繫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女童胡某是無辜受害者,而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毛某的監護人顯然沒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應該是考慮到為了讓受害者得到相應的補償,才讓超市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

有人會提出新的疑問,如果當時毛某付錢買了菜刀,然後出去砍死了人,超市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不用,那麼超市菜刀被毛某偷走也應該是受害者了,憑什麼還得承擔賠償責任呢?

站在無辜女童一家的立場看,我也希望他們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但是這起案件的主要責任人是精神失常的毛某,她的監護人才應該承擔所有責任。在這裡不應該苛責超市管理失職,退一步講,如果超市工作人員上前攔阻毛某被砍死,豈不是另一種悲劇的發生?畢竟毛某是精神病發作期,她的危險性實在難以估計。

以上,僅是個人看法,定有不妥之處,只是發出來供大家探討。


夜雨如書


我認為超市沒有責任,超市對其所銷售流出的商品質量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是應該的!假如被偷菜刀來源於無賠償能力的農戶家中,結果又會怎麼樣呢?商品被偷的受害方成了被告,多少有種富的一方賠點給窮的一方好解決問題的做法!


抱朴守拙150804850


獨角獸觀點:當然不合理。感覺這案子的法官有點腦洞大開。這種胡亂拉扯,怕是要製造冤大頭。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超市沒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帶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以超市要承擔責任。這種牽扯感覺很牽強。這麼聯想,為何不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家的責任,他難道沒注意到自己生產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殺人麼?

對於超市而言,簡直是無妄之災。超市本來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貨品已經夠鬱悶了,結果還需要賠償。以我們的日常經驗,超市防盜,主要靠的就是條形碼報警。可是稍有遮擋,條形碼就讀不到了,報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絕不了被偷竊。

所以法院的這種判決簡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著超市賠上一筆錢完事了。殊不知這樣搞,只會導致大家對司法失去信任。


律師獨角獸


很有爭議的案件。爭議的點在於地王超市要不要負補充賠償責任49408元。

一、事件回顧。

2015年11月25日,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跟前男友感情糾紛,到地王廣場偷了2把菜刀出來,地王廣場沒有發現。毛某在網吧沒有找到前男友,電話聯繫也被拒接。看到騎車路過的趙某及養女胡某(5歲),毛某用菜刀將胡某砍至重傷,搶救無效死亡。隨後無辜父親趙某將毛某,地王廣場告之法院。一審判決,毛某及其養父母支付299387.25元賠償金(毛某有期徒刑13年),地王廣場承擔補充責任15%即49408元。二審。地王廣場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9月)。

二、爭議在於地王廣場的15%補充賠償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一)法院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法院認為超市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於認為地王超市屬於有過錯方,毛某的兇器是從超市盜竊所得。依據侵權責任法,地王超市的疏忽跟胡某存在因果關係。所以地王超市需要承擔補充責任。

(二)我的看法。

1、有1個疑問,2個假設

(1)如果趙某沒有把地王超市列為被告,法院是否會主動把地王超市拉進來。問了幾個法院的同學,告訴我應該不會。(標本數不足,無法代表法院)

(2)如果這件發生在超市內部, 把超市列進來,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發生在幾公里外的地方。超市是否需要負責?

(3)如果毛某是正常付錢買的菜刀。那之後發生的事情,地王超市應該不用負責。

2、在網上看到一個栗子

如果我們的車子被盜了,被盜後的車子發生事故,我們是不需要承擔承認。

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

舉這個栗子的律師說如果採用超市這個案件來說,那被盜車子的我們是否也需要承擔這個責任。

但是我個人看法,不能這麼類比,因為法律對於超市、酒店等大型營利性機構的要求跟高。在超市範圍發生的事,超市還是要負責任的。

3、我個人看法是法院把毛某殺人做為近因是沒有問題的。但把超市的疏忽作為先決條件是否有失妥當。從因果聯繫來看,沒有超市的疏忽,毛某沒有這2把菜刀,確實無法有後續的行為。但菜刀作為流動商品。從菜刀離開超市範圍的那一刻,超市對菜刀的後續使用應該不負責任。這個才符合我們普遍的認識。

個人淺見,僅供探討。

ps:1、法院的裁判文書能夠在網上供大家探討確實是法律的進步。

2、訴訟時間真的太長了。2015年的案件。2018年二審告一段落

3、兩審終審。這個案件已經無法上訴了。

4、地王超市可以向毛某追償。(不認為可以追回來)


行粥


換個角度,如果這個神經病的刀不是偷的。是正常付費買的。超市還有責任嗎?肯定跑不了,會有人說,商場沒有讓顧客提交精神正常的證明,也沒有提交菜刀是回家做菜用,而不是拿去殺人的承諾書!對不對!所以超市無論如何也無法擺脫被株連的命。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店裡所有金屬物下架,畢竟平底鍋也能拍死人不是。還是不行,能殺人的物品太多了,你怎麼知道一個塑料簽字筆不能捅死人?罷了!還是關門倒店吧。賣什麼都是罪。再者,刀是她從家裡帶出來的,又該怎麼樣?

如果超市有責任的話,那麼製作菜刀的工廠也有責任。刀是他們做的呀。鋼鐵廠也有責任,做刀的鋼材是他們的。這樣往上一路株連九族吧。


實現一個曉目標


偷刀砍死人,刀主也要負責任?

如果要是這樣審判的話,怕是生產刀的廠家也脫不了關係吧?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15年11月25日晚,毛某因和前男友感情糾紛,打電話前男友一直未接,感到生活無望且報復心強的她就到了超市,順了超市兩把菜刀,未付款並帶出了超市。在砍人前又給男友打電話未接聽,她遂心理畸形,看到5歲小女孩的時候經過時她就對其瘋狂的砍殺,小女孩經過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毛某被鑑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正處於患病期,最後判處毛某13年有期徒刑。

在民事賠償中,被害女童父母將毛某、毛某的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超市“疏於監管”,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為“作案工具”,因此超市對命案的最終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判決超市承擔15%的民事賠償金額共49408元,其餘85%近30萬元由毛某及毛某父母承擔。

看到這樣的判罰,你一定目瞪口呆,覺得法院的判決是不是太奇葩了?

一家超市,因為所售賣的菜刀被偷,本身就是受害者,而小偷正好拿著這把菜刀,砍殺了他人,最終超市被判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是沒看好自己的刀!如果當時超市加強安全管理,使這兩把刀經過正常付款手續時,有可能會察覺出毛某存在潛在的威脅,而最終可能刀不會賣給她,也不會造成一系列血案。超市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被害人死亡。

按照這樣的邏輯的話,如果有人跳樓或跳橋自殺,蓋樓的或造橋的也得負責,因為你為自殺者提供了自殺便利啊?如果有人在路邊打架鬥毆,順手拿起了路邊的護欄猛砸對方致人死亡,那是不是交管部門也要擔起責任?因為護欄是他們放置的!

試問:如果菜刀走的是正常結賬渠道的話,毛某出去砍了人,那麼超市還用負責任嗎?

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斷,可能出於賠償的現實考量,殺人犯的家裡估計承擔起這部分經濟賠償夠吃力,就拉上有錢的超市一起當冤大頭。

對於這樣的判決,你有什麼看法呢?覺得奇葩嗎?


如意島會理財


以鏡為鑑,可正衣冠;

以事為鑑,可論成敗;

以人為鑑,可知得失;

以史為鑑,可知興衰;

——笑話年年有,當下特別多!

這是西漢時期漢武帝的“雨露均霑”法嗎?

還是那句:

“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的話不注意霸氣側漏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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