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不全,特殊工種退休審批晚了一年,該補給我一年退休金嗎?

包某在造紙廠擔任打漿工,2014年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被拒,後提供了83年、84年、85年原始工資表後,於2016年通過了退休審批,並於2016年1月始按每月2078元向原告發放退休工資。

檔案不全,特殊工種退休審批晚了一年,該補給我一年退休金嗎?

包某認為人社局遲延一年審批退休,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向被告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人社局未予答覆後,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人社局審核檔案後,按照《關於核定企業執行特殊工種範圍及規範特種崗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遼勞社發[2014]51號)等相關法規拒絕為原告辦理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並無過錯。

在包某提供保存在其他處的原始工資憑證後,人社局審查認為包某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後,為原告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因2015年退休審批已結束,故原告的是在2016年通過的退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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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告為原告辦理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整個過程看,雖然在客觀上造成原告遲延一年退休的結果,但人社局不存在過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包某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符合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所以即使包某在申請提前退休時,缺少相關證據,造成被告延遲審批,但並不能否定原告在2015年1月就應退休的事實。

被告雖然遲延一年審批原告的退休不存在過錯,但被告從2016年1月才開始為原告計發工資,違背了原告在2015年就應退休的事實,依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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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理由雖然不成立,但被告理應按標準補發原告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退休工資。

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

訴稱,一、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國家賠償之訴,不是給付之訴,原判決補發退休工資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不違法,不存在進行行政審批不及時的問題,造成包某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主要原因是包某檔案特殊工種記載不詳,工資單不能及時提供。

根據遼社保發(2003)28號文件第6條,只有在上訴人違法、認定不及時時才能補發待遇,被上訴人未能按時退休不是上訴人造成,上訴人沒有給付義務。

二、根據葫勞社字(2002)47號文件第一條(四),因病和特殊工種退休的職工從勞動和社保行政部門審批退休後的下月起開始享受待遇,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終止時間為審批退休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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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他享受待遇的時間是從審批的下月開始,而不是從他年齡滿55週歲享受待遇,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程序嚴重違法,包某的退休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待遇享受從2016年1月1日,原審認定包某退休時間為2015年1月1日,屬於干涉行政權,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請求法院撤銷原判,不予補發。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包某一審的起訴請求是確認人社局延遲為他辦理退休的行政行為違法,並予以賠償,而原審法院補退休金的給付判決超出包某的訴訟請求。

另包某的退休時間及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到底如何界定以及領取養老金標準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職責,一審法院對此直接確認並判決上訴人給付2015年度的養老金超越了司法權限,應予糾正。

檔案不全,特殊工種退休審批晚了一年,該補給我一年退休金嗎?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案例點評

原始檔案是目前認定特殊工種年限的主要依據,本案中,包某雖然延誤了一年,但好歹找到了原始的工資表,最終被認定了。

如果說要追究責任,本質上還是企業檔案的管理不善。本案中提及的《關於核定企業執行特殊工種範圍及規範特種崗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遼勞社發[2014]51號)第五條:

檔案不全,特殊工種退休審批晚了一年,該補給我一年退休金嗎?

在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本次實際核定前)期間,企業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人員(以本次核定工種崗位為準),職工檔案中對特殊工種崗位記錄不真實或無法確認其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在填報《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登記表》時,企業要提供與其簽訂的崗位生產合同書文本(上崗協議)、歷年崗位工資原始分配表、崗位保健津貼標準原始發放表等史實資料,未能提供確實可靠資料的,不能認定其特殊工種崗位工作年限。

可見,人社局還是在依法辦事。一審判決中,支持補一年退休金,可以被二審法院以超出司法權限為由,駁回了,無奈但也合理。

根據《勞動人事部關於輕工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 (勞人護〔1983〕3號),造紙業有不少工種是屬於特殊工種的,但並沒有明確的打漿工,比較相近的是蒸煮工、洗滌工和漂白工,究竟打漿工是不是屬於特殊工種,也有待專業人士提出見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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