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三类车”专项治理行动

会宁公安交警持续开展“三类车”专项治理行动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开展农村面包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简称“三类车”)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托执法服务点、乡镇交管站、劝导站持续开展“三类车”整治行动,组织执法小分队深入农村重点路段,衔接乡镇交管站、交警中队,严厉查处农村面包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畅通、安全、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01

强化组织部署

县交委会向各乡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会交安委发[2018] 6号),要求各乡镇准确把握其交通违法行为特点规律,组织辖区乡镇交管站、交警中队及村劝导站,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在农村“三类车”通行的重点路段、时段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做好路面劝导、纠违、宣教职能,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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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严查严控“三类车”交通违法

大队执法小分队深入甘沟镇、新添乡、丁沟镇、中川镇等辖区重要乡村道路,根据“三类车”出行特点,调整勤务时间,把握农村地区交通事故规律和交通违法特点,调配警力,坚持巡查与整治相结合、严格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查处农村“三类车”违法行为,形成严打整治态势。同时执勤民警督导检查村劝导站启动情况,对劝导员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要求劝导人员严格落实勤务,紧抓特定时段,扎实开展路面劝导工作,全面发挥安全前置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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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强化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大队以持续推进“三反一查”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为主线,以农村“三类车”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组织乡镇交管站、交警中队及村劝导站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彩页、粘贴宣传标语、微信群提示等方式大力开展新时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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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村地区“三类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的震慑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相关处罚条款

(一)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2.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4.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5.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7.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8.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9.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10.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1.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二)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

2.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年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涉牌涉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记12分,罚款4000元,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记12分, 罚款4000元。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罚款200元。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率术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记1分,罚款100元。

6.未随车携带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记1分,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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