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官員犯錯,還能提拔嗎?專家們這麼說

官員犯錯,還能提拔嗎?

荊州市紀委明確表示,只要不是為了謀取私利,且改錯態度好,“影響期”內工作積極,就一定會得到推薦任用

當楊哺從單位公示榜的“擬提拔幹部名單”上看到了自己的名字時,他有點吃驚。此時,他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後剛過“影響期”。他沒有想到“影響期”剛過,他就能從副科升至正科。

楊哺原是荊州市沙市區城管局副局長。2016年4月,沙市區某知名企業未獲得審批違章建造,城管部門尚未處理此事,樓盤的基礎工程就已經完成。2016年6月,沙市區紀委給予楊哺行政記過處分。

起初一個月,楊哺心裡很不是滋味,畢竟該企業是招商引資進來的大企業,沒有人想到會犯這樣的錯誤。隨後一個月,組織領導不斷找他談心,他開始慢慢卸下心理包袱。

在荊州市,楊哺的情況並非個例。在該市,對受處分幹部進行回訪教育談話,已經建立起了穩定的運行機制,包括回訪準備、回訪過程、考核評價以及結果的運用等方面。

幫帶與回訪

按照該市的規定,處分下達後,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須在1個月內確定其幫帶責任人和幫帶措施,並填寫《對受處理處分人員教育幫帶落實情況報告表》,回報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部門會根據受處分人員的具體情況,擬定回訪方案,併成立回訪教育小組。

按照規定,回訪教育小組每年至少對受處分人員進行一次回訪。對於改錯態度比較消極,以及處分較重的,該小組的回訪頻率會高一些。

荊州市紀委監委一位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回訪談話並不僅限於被處理處分的黨員幹部,還包括被處理處分幹部相關聯的人員。

回訪過程中,幫帶責任人至關重要。荊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蕭俊傑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他們在幫帶責任人的選取上,儘可能地選擇熟悉和願意幫助受處分幹部的上級分管領導。“這是最熟悉和了解他們的人。”

萬玲玲現任荊州市發改委黨組書記兼主任。2014年,她在荊州市江陵縣擔任縣委書記期間,代表江陵縣簽訂了環保責任書,後因為轉移支付資金不到位,縣裡的汙水處理廠未能正常運行,2016年12月,剛到荊州市發改委任職一個月的她受到問責。組織選擇了她的分管領導荊州市常務副市長鍾芝清,作為她的責任幫帶人。

“分管領導與我之間工作交流比較充分。平時的談話中,他會提到我被記過的事情,勸我放下包袱,好好工作。”萬玲玲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萬玲玲和楊哺都表示,幫帶人不會刻意就記過進行正式的談話,通常都是在交流工作時“順便”提到此事。

2018年初,荊州市調整了談話的思路,不再強調談話的形式、場所,而是更加註重談話的政治、法紀效果。

處分影響期結束後,回訪教育小組會對受處分人員影響期內思想、學習和工作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價。當事人要寫出總結,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回訪小組填寫《受處理處分人員考核評價情況表》,包括教育幫帶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相關紀檢監察組、回訪教育小組、紀委監委等多方的意見。

蕭俊傑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為了詳細考察各方意見,回訪教育小組會到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查閱談話記錄,進行問卷調查。

彙總多方意見後形成的考核表,會被提供給組織部幹部監督室,作為受處分人員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事實上,湖北省對於回訪教育制度的探索,從兩年前就已經開始。

2015年底,湖北省紀委印發《關於加強對受處分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對於犯了錯誤的黨員幹部不能“一處了之”,還要擔負起教育挽救的責任。作為回應,2016年4月荊州市開始了回訪教育的嘗試。

荊州市受處分的幹部中,有70%80%是較輕的處分,受處分後,他們的工作熱情大都受到了影響。

蕭俊傑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調研各地開展情況的過程中,他們獲得了很多的啟發。例如,要針對回訪對象制定個性化的方案;談話場所可以安排在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或家中;要強調幫帶人的主體責任,儘量為受處分幹部創造好的條件等等。

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提出要幫助幹部汲取教訓,改正錯誤,讓受處分幹部放下包袱、變“有錯”為“有為”。

今年6月,湖北省紀委和組織部聯合印發了《湖北省受處理處分幹部教育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將管理範圍從受處分黨員擴大至受處分公職人員,並進一步明確了回訪教育後的獎罰機制。

蕭俊傑表示,荊州市本就想推廣回訪教育制度,恰好中央和湖北省委出臺了相關文件,於是他們就將兩個文件的精神融入了實施細則,並且明確:只要改錯態度好,就會向組織部門推薦。

研究小組曾就是否將開除公職的黨員幹部納入回訪對象產生過爭議。許多基層黨員幹部因為違法,已經不在當地,回訪難度很大。但如果不進行回訪,就無法瞭解其思想及生活狀況。研究小組最終決定不將其寫入實施細則,但是儘可能給予幫扶和關懷。另外,一些已經不在原單位的黨員,將他們推薦到社區進行管理。

提拔的考量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白智立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由於目前還沒有找到準確判斷黨員幹部個體行為長期績效的有效評估機制,所以任何一種評估機制和方法得出的結論,都只能作為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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