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某公司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案

说法|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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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簡介

甲醫藥有限公司於2012年2月3日聘任劉某為該公司總經理。又於2013年6月1日與劉某簽訂許可證租賃合同,為劉某提供庫房及辦公場地,設立專用賬戶,並提供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等,劉某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2015年劉某聘用合同到期後,甲公司更換了法定代表人,未與劉某簽訂個人聘用合同,但重新與其簽訂了許可證租賃合同,劉某為此每年支付給甲公司1.5萬元租賃費用,合同期限為2015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執法人員在查閱當事人的財務賬冊時發現,甲公司與劉某在2013年6月1日簽訂協議後,公司財務賬冊體現的是未收取承包費用。至2016年1月11日被監管部門查獲時,甲公司共收取劉某承包費用1.5萬元。

執法人員認為,劉某雖然在一段時間內被甲公司聘任為總經理,但是甲公司先後兩次與劉某簽訂了《藥品許可證租賃合同》,並於租賃期內收取劉某租賃費用1.5萬元,證明了甲公司與劉某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係。另外,甲公司為劉某設立專用賬戶並向其提供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等,劉某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等事實,有力證明了劉某具有獨立核算、使用甲公司相關資質的事實,也反證了甲公司出租許可證的違法事實。

说法|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處罰依據

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甲公司的行為構成出租、出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依據該條規定,對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本案整體圍繞“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展開。在此類案件的查辦中,有諸多難點需要監管部門著力解決。

一是定性難。在此類案件中,承租者往往會用一個“合法”外衣來偽裝個人身份。個人先取得某些藥品的區域代理權,再與當地的藥品經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藥品經營企業象徵性地發放工資、繳納保險,個人作為公司業務員開展經營活動。這樣就極易誤導執法人員認為涉案人員開展的藥品經營活動為藥品銷售企業的企業經營行為,而停止調查。此外,在個人賬目及企業賬目上均很難直接取得有效的支付或收取憑證,與醫藥公司之間往往用暗賬或者現金結算,給取證工作造成困難。二是證據收集、固定難。出租、出借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合作方式隱蔽,因此必須取得關鍵性證據才能有所突破,而目前調查的手段有限,很多時候取證依賴當事人配合,面對此類複雜案件往往力不從心。比如本案中,取得了劉某與甲公司之間出租、出借的合同,就有力證明了兩者間存在出租關係。

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問題

本案對今後加強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帶來了以下三方面的啟示:

第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須進一步強化自律意識,規範藥品購銷行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要完善和落實藥品購銷管理制度,細化管理措施;明確各環節的責任,增強驗收和審核崗位人員的責任心,嚴格審查供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藥品的合法性;加強對業務人員購銷行為的管理,藥品購進、驗收、儲存和銷售必須納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各級質量責任制,杜絕藥品體外循環,營造規範誠信的藥品經營環境。嚴肅處理因疏於管理、把關不嚴,將假劣藥品入庫、銷售的有關人員,並追究領導人的責任。要強化誠信自律意識和質量意識,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切實擔負起“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監管部門須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格依法行政。要高度重視藥品購銷行為的監管,結合本地實際,強化措施,嚴厲查處藥品掛靠經營、超範圍經營、走空票、體外循環、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凡發現藥品購銷行為不規範,為他人經營藥品提供方便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藥品質量安全意識須進一步加強。藥品質量安全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實質是對藥品的生產、藥品中間批發流通、終端零售使用施行全過程監管。其中對零售和使用的終端監管尤其重要。部分藥品經營者對藥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思想上放鬆,再加上有時受利益驅動,從不正規渠道購進藥品,忽視了藥品質量安全問題。因此應該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提高藥品質量安全意識,努力規範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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