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職工該怎樣計算工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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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有關於除名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規定

1、《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 1、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覆函》)規定辦理的問題。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二、除名職工工齡具體計算處理方式

1、如果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被除名之前未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除名之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如果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被除名之前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除名之前繳費年限與之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3、除名僅適用於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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