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敦促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通告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向黨和人民承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最後一年,但是仍有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包括公務員、事業編人員、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教師等,這些人本應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先行者、社會誠信的引領者,但卻變成了“老賴”。為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就敦促國家公職人員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通告如下:

一、限國家公職人員被執行人(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以及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在本通告下發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法院自覺、全部、一次性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二、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內未自覺、全部、一次性履行義務的,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滿足執行標的款的以外,一律限制消費;未按規定履行申報財產義務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出境、予以拘留和罰款;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惡意規避執行或其他人員妨害執行的,一律依法予以制裁;對法院採取納入失信、拘留、罰款等措施後仍不履行的,一律建議紀委監委給予紀律處分,一律建議組織部門不予提拔使用,一律建議其所在單位限制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採取督辦、提級執行、協同基層法院執行、組織基層法院交叉執行等方式,加大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公職人員的執行和制裁力度。

此通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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