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商局要求 停賣不合格電動自行車

近日省工商局召開電動自行車行業約談會,並在會上對電動自行車企業及經營者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生產經營單位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立即停止銷售本次抽檢發現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堅決消除火災、交通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發生。

二是積極主動化解消費糾紛。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配合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主動履行修理、更換、退貨等質量承諾制度。

三是進一步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自查自糾。要及時整改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切實營造平安、規範的消費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