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要求 停卖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近日省工商局召开电动自行车行业约谈会,并在会上对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经营者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立即停止销售本次抽检发现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坚决消除火灾、交通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二是积极主动化解消费纠纷。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主动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质量承诺制度。

三是进一步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要及时整改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营造平安、规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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