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告訴我們,有需求就有市場,打擊山寨食品別讓它在農村泛濫

經濟學告訴我們,有需求就有市場,打擊山寨食品別讓它在農村氾濫

經濟學告訴我們,有需求就有市場

目前國內13億人口中,有近6億人生活常住在農村,正是如此天文數字般的龐大市場需求,被一些唯利是圖、道德淪喪、法紀淡薄的山寨食品經營者所投機鑽營,加之發展現階段廣大農村市場食品監管力量較弱,導致不少山寨假冒食品在農村市場“興風作浪 、氾濫不絕”。

“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能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 。

這段話來自於馬克思。

首先如果要給這樣的事件定性,說容易也容易,這是一種犯罪行為,不僅是誠信的問題,造假更能給消費者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但究竟能夠造成多大的傷害,能夠覆蓋多少人,這是無人能夠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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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這種東西,是商家最不應該以此作文章的一類生意,因為民以食為天。即便我們能夠確定製造這些假冒產品的原料完全無害,但誰也不能保證這些產品不會發生變質或者其他不可預知的變化,從而變成危險物品,危及生命。

今年315晚會,央視揭露曝光山寨承德杏仁露目前正在佔據農村市場。與此同時,飲料公司表示這些山寨飲料主要銷往三四線城市或廣大鄉村。

春節回老家,心細的霍小姐就多次發現,堆積在不少村鎮商店超市門口花花綠綠、琳琅滿目的各種飲料食品,大多是便宜的山寨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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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箱240毫升24罐裝承德露露杏仁露(正品行貨)城市大超市要賣到80元左右。而外包裝與之極為相近,不仔細對比很難發現差異的山寨承德杏仁露,同樣規格每箱在農村市場僅售賣35元左右。進價比正品要便宜得多,山寨杏仁露拿貨價26元一件,正規杏仁露拿貨價要比山寨的至少高出一倍多。

由於農村春節親戚走動頻繁,禮尚往來的飲料食品市場需求巨大,在不只是貪小便宜也和兜裡收入直接掛鉤的廣大村民群眾看來,許多包裝外表不分伯仲高下、可價格卻相對“實惠”多多的山寨飲料食品,理所當然成了首要的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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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儘快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提升廣大鄉村群眾識假、辯假、拒假的內在素質,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和諧發展,強化農村市場監管手段,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山寨假冒食品在農村市場氾濫的現實尷尬。

當然,涉及以上造假的山寨食品加工廠也要小心注意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經營者,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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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這種東西,是商家最不應該以此作文章的一類生意,因為民以食為天。即便我們能夠確定製造這些假冒產品的原料完全無害,但誰也不能保證這些產品不會發生變質或者其他不可預知的變化,從而變成危險物品,危及生命。

也就是說,判罰力度與銷售金額緊密相關,並且考慮到造假是在食品界,在量刑時會從嚴量刑,所以主要責任人被判個十幾年是跑不掉的。

民事責任主要在於對於消費者的賠償,這其中既包括售假賠償,還有消費者提出的其他合法訴求包括精神損失費等。

其實在我看來,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在食物上造假的人也已經算是喪心病狂,毫不考慮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尤其很多飲料一類都是給老弱病殘孕飲用的,更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所以我認為應該更嚴厲一些,讓製假售假者早日消失。

仿冒知名品牌,並用香精和水勾兌稱核桃飲料,這種行為並非節目中商家所說的“擦邊球”,而是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

“3.15”晚會曝光的這種核桃飲料“六個核桃”……

生活裡很多人都遇到過各種各樣的山寨品牌,比如說康帥傅方便麵,還有今天“3.15”晚會中曝光的山東棗莊飲料企業仿冒的諸如“六禾核桃”、“六斤核桃”“旺好牛奶”、“小茖同學”等假冒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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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記者採訪中問到,這些仿冒的品牌飲料,其原料是什麼時,廠商的經理表示就是用水和核桃香精勾兌出來的,並表示“這就是賣水,買這東西虧不了”。

同時在另一家所謂核桃飲料的生產廠商裡,記者發現該廠家使用花生醬冒充核桃醬

進行生產,並在暗訪中表示,在棗莊這地方都用花生醬,誰磨核桃醬誰是傻子。

在採訪中,這些飲料廠商的經理其實完全明白自己的產品是抄襲或高仿的市場上知名品牌的外包裝,並且將此種行為描述成是:“擦邊球”。甚至有一個經理將此種行為美其名曰:“在跟蹤中模仿,在模仿中創新。

聽聽,多有文藝範兒!

還打算創新,請您先將您的良心撿起來吧!

至少先把花生醬換成核桃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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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仿冒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裝,並在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

說到這裡,很多人包括生產山寨產品的商家也會認為,自己仿冒的並不是知名產品的商標,而是外包裝,不涉及侵權,但知名品牌的生產廠家在註冊商標時,並非僅僅註冊諸如“六個核桃”、“小茗同學”等四個字作為商標,更多時候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會將產品包裝、字樣、圖案設計等內容同時註冊成為商標,或者將外觀設計在國家專利局註冊成為“外觀設計”型專利,

一旦未經廠商許可進行使用的,或者涉嫌侵犯廠家的商標權,或者涉嫌侵犯其專利權。

總之,絕不是廠家銷售人員口中所說的“擦邊球”,更不是他們美化的所謂“跟蹤中模仿,模仿中創新。”

抄襲就是抄襲,別給自己立那麼好聽的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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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曝光的這些廠商,為了銷售產品而在產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人體損傷的,那麼經舉報後,相關責任人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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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果購買到此類山寨產品,該如何維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的名稱、配料、生產日期和批號、保質期、生產廠商即地址等內容,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並作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如果消費者在銷售商處購買到此類假冒偽劣產品的,可以到銷售商處,要求其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最後,市面上各類山寨商品層出不窮,很多時候我們作為笑料一笑而過,但對於生產廠商來說,坑蒙拐騙,如果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害,身陷囹圄,怕就不是那麼舒服了.

以上山寨商品的企業連最後良知都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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