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尊重信仰

上個博客上轉帖了那位殘疾青年給我的信。他們夫妻意外懷孕,按照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就必須去做流產。在我們這位朋友和她的妻子,以及他們的父母親看來,現在懷的這個孩子是與他們有緣,是他們命中應有的孩子,所以不情願去做流掉。他也知道沒有別出路,痛苦、傷心之下,寫了《兒祭》,悼念這個即將死去的孩子。因為時間還不到4周,應該是辨別不出性別的時候。從信中的文字來看,這位朋友和他的妻子其實也不在乎性別。“兒祭”,只是泛指這個未發育起來的胎兒。我充分地理解這位朋友的心理感受,不忍心直接回復他的信件,才以博客的方式求助於網友們。有位朋友對這種做法很不以為然,批評我說:“想生孩子的多了去了,那些千萬、億萬富翁還想生10幾個呢。難道就可以不管法律?虧你還是那麼大年紀的人了,想問題那麼簡單。”我覺得還是這位朋友過於簡單。首先,我們先不用討論現在還有多少的人願意生孩子,這裡討論的問題不是想不想生孩子的問題,而是我們的青年夫妻意外懷上的這個小孩是不是個生命、該生還是該去流產?這是全人類歷史上長期未能解決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從歷史的起點開始,人們就把胚胎當作生命來加以保護。我國的傳統文化把流產和活產後死亡的嬰兒都算作一個人一生中生育的兒女。所以,古代社會的法律從來都是保護孕婦的。如果有人致使孕婦流產,受害人可以到官府告狀使其治罪。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有句話說,法學家們曾經絞盡腦汁去判定在子宮內殺死胎兒是否算是謀殺的合理界線,說明古羅馬的人們也普遍把胎兒當作有生命的人看待。就是在今天,許多國家和地區也仍然有這樣的認識。由美洲國家在1966年共同制定、1978年生效的《美洲人權公約》第4(1)條就明確說:“每一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保護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期就應受到法律保護。”在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時候,阿根廷就特別提出,“兒童是指從胚胎形成的那一刻開始的每一個人”,直接把在母親子宮中發育的胎兒當作有生命的人。在現代,尚未成熟的胎兒是否可以當作有生命的人加以保護,可以有不同認識,如同自古以來就有不同的認識一樣。但是,如同1970年第24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1983年第35屆世界醫學大會修訂的《奧斯陸宣言——關於醫療性人工流產的聲明》所確認的,“人的生命從其一開始的時候就應該得到尊重”。這個文件智慧地把未出生兒童的生命的態度歸結為一個有關個人的信仰、信念和良心的問題,並認為這種信仰、信念和良心必須得到尊重。我們那位青年夫婦把他們的胎兒當作自己的兒女割捨不下,是祖祖輩輩相傳的一種基本認識,是他們的信仰和信念,也是一種人性和良心。有人可以不這麼看。但是,每一個現代國家的政府和法律必須和這些公民一樣把他們的胎兒當作有生命的人一樣尊重他;每一位人性未曾泯滅的人都必須尊重這些把自己的胎兒當作子女一樣珍惜的公民的信仰、信念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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