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期「法律關注」女性平等就業權的法律保障!

第241期「法律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為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就業促進法》賦予勞動者什麼樣的基本權利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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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業促進法》對女性平等就業權有什麼具體規定

原則上宣示就業平等權利,反對就業歧視。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平等就業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保護勞動者能夠在平等身份、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和平等規則等基礎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業權,同時,國家通過包括禁止就業歧視、特殊群體就業保護、就業培訓和就業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保護勞動者享有實質上的平等就業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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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業歧視主要表現形式?

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

(1)進入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歧視。包括招收錄用方面的性別歧視、社會職業結構中的性別歧視。

(2)被動退出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歧視。包括下崗和再就業方面的性別歧視、退休年齡上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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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如何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就業促進法》第三章第2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以專章的形式設置了國家、政府、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對婦女就業平等權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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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到維權問題應該怎麼做

第62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其中包括女性勞動者在就業時被性別歧視的可以啟動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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