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認定爲「惡勢力」犯罪的法律後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本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發起級別高、持續時間長、懲處範圍廣、打擊力度大。有很多不經意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不會“涉黑”,但一不小心就“涉惡”。

  • 原來幾個人在一起幫別人用違法但不是犯罪的手段收帳,收車;

  • 或者是幾個村民經常糾集在一起打架,恐嚇村民;

  • 或者是小區裡的“沙霸”,這些原來讓老百姓看著生氣,又無奈的行為和人,都是這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

  • 這些老百姓認為的“孬人”,很容易被認定為“惡勢力”,他們也將受到嚴厲的法律懲處。

打擊犯罪只是這次專項行動的目的,保障人權更是這次行動的靈魂,黨和政府最高的追求是滿足每一個公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司法公正對被告人來說也是一種美好生活需要。律師提醒:有“涉惡”行為的趕快停止,並主動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嫌疑人可能“涉惡”的,請律師參與越早越好,因為律師是用專業的法律知識保障嫌疑人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下面筆者將詳細解釋什麼人和什麼行為會“涉惡”,以及“涉惡”的法律後果。

一、什麼是“惡勢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三人以上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以上列舉的七個加八個(七加八)罪名的犯罪活動,在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中明確使用了“惡勢力”,便可認定為“惡勢力”。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三人三起”便可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意見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區別於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

二、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的法律後果

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形成打擊合力,加強預防懲治黑惡勢力犯罪長效機制建設。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對黑惡勢力犯罪,注意串並研判、深挖徹查,防止就案辦案,依法加快辦理。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加強法律監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旦被認定為“惡勢力”各階段都要求從嚴處理,具體如下:

(一)偵查階段

1、取保候審更嚴格

“七加八”的單一罪名,很多都是比較輕微的犯罪,都是三年以下法定刑,相對很容易取保候審,但只要認定為“惡勢力”,取保希望幾乎為零。

2、撤銷案件不可能

“七加八”一部分案件,如果能得到被害人諒解,在公安階段很有希望撤銷案件,但只要認定為“惡勢力”,撤銷案件就沒有一點希望了。

3、深挖徹查,擴大範圍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涉嫌黑惡勢力犯罪要串並研判,深挖徹查。偵查機關還有辦案任務壓力,偵查時很有動力擴大案件範圍,降低入罪標準,比如《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五)項規定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標準降低50%。

(二)

審查起訴階段

1、不起訴更嚴格

“七加八”的一部分罪名,情節輕微的並能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相對不起訴,但只要認定為“惡勢力”相對不起訴希望幾乎為零。

2、量刑建議從重

(三)審判階段

1、更難出現緩刑判決,免於刑事處罰不可能

2、刑期從重處罰

3、財產刑更重

4、並處資格刑

(四)執行階段

1、減刑、假釋條件更嚴格

2、保外就醫要求更高

3、社區服刑人員監管更嚴厲

最後意見明確要求: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難案件會商、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採取掛牌督辦、上提一級、異地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現場聯合督導等措施,確保案件質量。根據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彙總問題,歸納經驗,適時出臺有關證據標準,切實保障有力打擊。

「扫黑除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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