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能贏嗎?

職業律師每辦理一件案,都得面對當事人提出的各式各樣的問題.但被問得最多的一定是:"律師,我能贏嗎?"其實當事人不知道:不輕率答應打贏官司,往往反而是負責任的律師。

"律師,我能贏嗎?"當事人不但開始見面時這樣問,簽訂委託(辯護)合同時也會這樣問;訴訟過程中這樣問,等待判決時,還是這樣問;一審這樣問,二審、再審還會這樣問;被告這樣問,原告這樣問,上訴人、被上訴人還會是這樣問。……有時,同一個當事人會無數次地提出同樣的問題:與律師見面沒談上幾句,又回到這一老問題上。

如果你不正面回答這一問題,或者不作耐心、詳細、通俗、透徹的解釋,那麼作為律師,你可能會失去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已經與律師建立了委託關係,收了錢,當事人可能會埋怨說:這個律師收了錢卻不答應打贏官司。

律師真是有口難辯啊。其實當事人不知道:不輕率答應打贏官司,往往反而是負責任的律師。

當然,極個別律師可以輕易地讓自己的當事人得到滿意回答:打包票、拍胸口:“沒問題!你能贏!”或者像占卜、算卦一樣亂點鴛鴦譜。這樣做雖然迎合了當事人急於瞭解訴訟形勢,預測訴訟結果的心裡,也許當事人聽起來會感到很舒服,但這樣做既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也從根本上違背了律師行業規範和律師職業道德的。為收取律師費而誤導當事人是最缺德的,因為一件案子對一個職業律師來說可能是一件普通的、常見的事務,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是一件大事,因為一個當事人一輩子不會很多官司,甚至只這麼一個官司。


“律師,我能贏嗎?


為什麼當事人難以得到現成的答案?

應該說,對於敬業的律師來說,是因為這個問題確實太難回答了。尤其是當事人問題得更具體時,要求將勝訴的把握量化時,更難以回答。比如:大概有多少成勝訴把握?勝算把握大概佔百分之幾?50%?80%還是95%?等等。

這個問題為什麼最難回答?

而另一方面,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受理案件的法院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遭到駁回,而被駁回的部分對原告來說同樣重要;或者,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提出了反訴,法院既支持了原告的本訴,也支持了被告的反訴。這就更難下結論:這場官司到底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訴訟結果是: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劇烈、充分的舉證和辯論,爭議的雙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誤解,放棄了部分請求,當事人在主要問題上達成了共識,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和解,由法院製作出與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或者雙方在庭外達成了和解協議,原告一方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此種情況,就更難區分誰是贏家了。

此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是一定會勝訴的。但在訴訟過程中,卻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變化,使得原以為穩操勝券的一方形勢急轉直下:對方當事人卻出示了足以否定原告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證據的證據。比如,有個當事人稱:某某人借了其一萬元,有某某人親筆書寫的《借據》為證。但現在某某人拒絕償還。如果當事人問律師:“我能勝訴嗎?”你極可能會毫無保留地回答說:“沒有問題,肯定勝訴。”如果將此結論絕對化,那就未免太輕率了。一旦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答辯稱:錢早已還了,而且出示原告親筆書寫的《收據》,那麼,原告的訴訟請求勢必被駁回。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辯護律師勝訴的標準更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運用法律知識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特別是程序性的權利,這就是“贏”的本義;在訴訟階段,律師為之辯護的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這固然是大獲全勝訴——哪怕被告人實際上是有罪的,只要是律師通過合法手段,其意見被法院所採納;但通過律師辯護而獲無罪宣判的情況畢竟是極少數。大多數情況的勝訴標準應當是:被告人沒有被冤枉,其所得到的是公正的判決。特別是通過律師的工作,發現了控方沒有發現的無罪、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更應記上律師的一功。總而言之,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勝訴的標準是律師中肯的、實事求是的意見,或者關於被告人無罪、罪輕以及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所採納。當然,律師的辯護意見能否被法院所採納,就要根據訴訟發展的情況來預測。準確的預測不大可能一開始便能作出。當事人及委託人往往存在的錯誤認識是:只要律師能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懲罰,就是勝訴。這種認識不但是錯誤的,而且是十分危險的。

知否,知否,勝訴的另一半是敗訴

因為訴訟是解決矛盾與衝突的一種程序,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終會有一個唯一的、確切的結果,而訴訟結果不但受制於許許多多主觀、客觀因素,而且絕大多數案件沒有辦法用勝訴與敗訴來歸納其訴訟結果。

然而,當事人不斷提出這個問題,不是要為難律師。當事人提出這個問題可以說天經地義。他們聘請律師為其代理或辯護,最關心的自然是訴訟結果。當事人如果能確切地從律師處預測到訴訟結果,他們可以作出正確決擇:如,是否打這場官司、是否繼續打下去、如何打、是否選擇與對方和解、是否花重金聘請律師等等等等。

但是,只有多年從事律師工作的人,才會深切體味到,回答當事人這個問題是一個艱苦的過程,是檢驗律師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質的過程,是一個考核律師法律水平和說服能力的過程,是充分顯示律師辦案技巧和辦案藝術的過程,是一個測試律師綜合素質的過程……這個問題可謂“一言難盡”。律師在辦理訴訟案件未到最後一刻,都不能把話講死,更不能打賭似的將自己的律師事業也賭進去。數年前某省曾有一個頗有水平的專職律師,他在代理一個民事案件時,認準自己的當事人確實有理由獲得勝訴,而且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增強了勝訴的信心。面對當事人焦急的追問:“律師,我能贏嗎?”他乾脆信誓旦旦:“如果這個官司打不贏,我不當律師了,我開貨車去。”結果命運卻給他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他最終出乎意料地、無可挽回地敗訴了。他的思想怎麼也拐不過彎來,後來他真的履行對當事人的承諾,真的放棄了律師職業,當了幾年的貨車司機。不過,幾年之後,他還是重操舊業,重新出山當律師。這位律師的業務水平是無可挑剔的,只是一時沒有能正確地看待贏與輸、勝訴與敗訴,沒有正確看待贏與輸、勝訴與敗訴的辯證關係。

可見,要真正回答好當事人的這一問題,首先就要求律師自己對勝訴與敗訴、贏與輸有正確的認識。其實,要真正弄清一個案件能否勝訴,不能孤立地分析自己一方當事人的材料和意見,你不得不與爭議的另一方聯繫起來看,甚至要將整個糾紛和案件作為一個整體、一個相互關聯的系統來看待,要全面、準確地考慮對立雙方的觀點。勝訴與敗訴都是對立統一、此漲彼消的關係。不管案情多麼複雜、曲折,不管可變因素有多大,也不管法外因素的有無或多少,確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訴訟結果卻只有一個。無論這個結果如何,只有一點是確鑿無疑的,這就是:勝訴的另一半就是敗訴。

我們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社會關係實際上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個著名的思想家曾經說過:“法律是人類又一偉大的發明。她可與科學發明相媲美。科學發明使人類學會了駕馭自然,而法律使人類學會駕馭自己。”社會關係有了法律的調整,人們才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正因為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並且有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一關係,人類社會才井然有序。在這樣的權利義務關係中,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在法治社會中,國家和國家機關也是一個法律主體。在憲法和刑法中,國家的權利就是公民的義務,反之,公民的權利就是國家的義務。在行政法中,國家機關的權利就是公民的義務,反之,公民的權利就是國家機關的義務。人們出現糾紛,實際上就是權利義務關係出現了爭議。爭議的解決,有賴於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則——程序法和實體法,重新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贏與輸,勝訴與敗訴的實質,就是權利義務關係的明朗化、明確化,被判定應承擔義務的一方為輸(敗訴);而被確認享受權利的一方為贏(勝訴)。然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必須依靠另一方履行義務才能夠實現。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係。因而贏的另一半必然是輸,勝訴的另一半必然是敗訴。這樣,代理對立各方的律師,必然有勝訴有敗訴,有贏有輸,不可能都贏,也不可能都輸。即使庭外和解將事情“擺平”了,雙方當事人都滿意,都認為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其實這也只是當事人自己明確了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只是將自己主動、樂意接受的義務也稱之為“贏”而已。

從概率上計算,勝訴與敗訴在全體律師當中的分配肯定各佔一半。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對立雙方的當事人都宣稱自己能贏,堅信自己能贏,這毫不奇怪:正因為當事人本來就各執一詞,都認為自己絕對正確、自己是合法的,才會出現糾紛乃至訴諸法庭,對薄公堂。但律師卻不同。對立雙方的律師都宣稱自己一定要贏,則必然有一方的律師無法兌現自己的承諾。如此看來,作為律師,正確看待勝訴與敗訴尤其顯得重要了。因為在律師與當事人接觸的整個過程中,律師都必須引導當事人正確地認識贏與輸、勝訴與敗訴。這也應當是律師業務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回答當事人這一問題時應把握的幾個要領

律師對贏與輸有了正確的認識後,還不能馬上回答當事人的這一問題,還得讓自己的當事人對勝訴與敗訴的辯證關係有正確的認識。到底如何正確看待勝訴與敗訴?到底如何看待官司的贏和輸?在這一問題上,我們認為作為律師,在回答當事人的這一問題前應當把握如下幾點:

第一,對自己當事人的糾紛,應有一個客觀的評估。這需要客觀、公正、全面地審視所有案卷材料,包括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材料和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材料。所謂評估,就是要分析自己的當事人的請求、看法、觀點等等,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有證據支持的,哪些是沒有證據支持的。在這一方面,律師一定要獨立於自己的當事人,而且要高於自己的當事人,而不能一味迎合自己的當事人,不能受當事人、委託人的看法或觀點所左右。律師與當事人探討案件的結果,與律師在庭上或在訴訟的其他公開場合發表對案件的看法,應當有所區別,有所側重。特別是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提起訴訟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二,幫助自己的當事人正確看待自己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準確無誤的法律依據,分析當事人依法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使自己的當事人對訴訟結果有一個較客觀準確的預測。如果當事人有意無意地認定:聘請律師的目的是想辦法將刑事被告人的罪責推掉、將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免掉、將所欠的債務懶掉……則律師必須及時糾正當事人的錯誤觀念。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去謀求自己一方勝訴。尤其是,不能不加分析地將當事人的要求作為衡量勝訴與否的標準。通過不合法的手段獲得勝訴,不能算是真正的“贏”,因為這樣獲得的訴訟結果是不可靠的,不穩固的。對方當事人極有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扳回敗局。

第三,對於既成訴訟而後委託律師的案件,不能以勝訴與敗訴來評價律師的業務水平。律師也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觀點才會最終得到法院的認可。因而對待律師,不能單純以勝敗論英雄。英國著名律師巴倫&布拉姆韋爾所說:“一個聰明的當事人,他會理智地對他的律師說:‘我是要您替我辯護,而不是要您給我作出判決。我知道,怎麼判決,那是審判官們的事’。”但對於原告律師,特別是當事人委託律師論證能否獲勝,再提起訴訟的律師,則免不了要以勝敗論英雄。律師應當運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使應當勝訴的案件勝訴。本來就不應當勝訴的案件,則應儘量做自己一方的當事人的工作,正確評估和看待訴訟結果。

最後,輸與贏、勝訴與敗訴有時是可以轉化的。這不單指通過訴訟程序,將一審敗訴的案件而在二審勝訴、二審敗訴的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而在再審時勝訴,而且指在每一個訴訟程序中,通過律師的努力,原對自己一方當事人一方不利的,轉化為對自己一方當事人有利的局面,從而使自己一方的當事人獲勝。如,通過收集證據,使證據不足的當事人獲得有力的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通過法庭調查,用機智的問話,使對方在庭上承認本來不願意承認的事實;通過各種努力,使蒙冤的刑事被告人獲得平反;通過法庭辯論,爭議激烈的不同觀點中使自己一方的觀點被接受等等。


“律師,我能贏嗎?


“律師,我能贏嗎?”這一問題不但難以回答,而且在回答之前你還得正確看待輸與贏;不但要律師自己正確認識,還得自己一方的當事人要有正確認識。在此前提下,才開始勝訴與敗訴的論證工作。因此,要圓滿回答這一問題,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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