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環節出現的問題往往與招標文件編制有密切關係。如果這些問題在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中有相應的規定,則比較容易解決;如果是在編制招標文件中出現疏漏和錯誤,則問題相對難以解決。具體來講有以下幾類問題:
1.第一類問題:投標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被否決的常見情形
主體身份: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利害關係: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控股管理關係:參考《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
2.第二類問題:招標文件中未規定最高限價
例:某工程招標的招標文件中未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也未設定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如果投標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該如何處理?如果部分投標人的報價超出預算,該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採用自有資金進行招投標採購,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投標報價超出項目預算不是法定否決投標的理由,因此,如果投標人的報價全部超出項目預算,又沒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高限價,否決全部投標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招標人通常不能因此否決投標。
3.第三類問題: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全資子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均參與了投標,招標文件中未對此進行規定。結果,招標代理機構的子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股公司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是否正確?
【解答】否決正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簡明施工招標文件》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規定:“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4.第四類問題:貨物採購中,對代理商投標的限制
【解答】代理商投標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下:
(1)招標文件規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標的;
(2)代理商資格條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3)製造商與其委託的代理商同時投標的;
(4)製造商委託兩個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號貨物的。
5.第五類問題: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等變化,相關資質、業績如何認定?
【解答】(1)無論合併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均需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定,資質應屬於投標人所有並在投標人名下,發生合併、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資質應辦理變更。
(2)企業合併的,合併後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的業績。
(3)企業分立的,分立後投標人的業績需要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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