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你还敢任性注册资本100亿吗?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你还敢任性注册资本100亿吗?

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请看:江苏法制报刊登一则案例,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7月30日,句容法院财务室里非常热闹,10名民工代表有序地领取了执行款,脸上洋溢着久违的笑容。

“非常感谢许法官,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拿到支票的民工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连道感谢。

据了解,这是一起追索劳动工资的案件,裴某等74人因工资问题,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农业公司及时支付74位申请人的工资,共月38万元。去年11月,74名民工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多方查询该公司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在查询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公司股东王某、赵某实际出资只有150万元,尚有150万元资金未能注册到位。根据法律法律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追加了王某、赵某为被执行人。之后,承办法官立即对王某、赵某名下的资产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二人名下40万元存款。后句容法院将该款项执行到位。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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