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從破解「信訪不信法」談起

信訪可以分為針對政府及其部門的一般信訪和針對司法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而涉法涉訴信訪又可細分為針對公、檢、法、司的信訪,在這其中,針對法院的信訪佔涉法涉訴信訪總量的絕大多數,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認為法院生效判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向黨委、人大、紀檢、政府、法院信訪部門、檢察機關等上訪反映所涉訴訟的行為。涉法涉訴信訪將訴訟程序內問題通過訴訟程序外途徑解決,導致司法活動人治色彩濃厚,出現“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現象,這既是對司法公正和效率價值的違背,也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是什麼導致“信訪不信法”現象的存在?筆者認為,至少有四點原因。一是執行難造成的判決“打白條”。有些案件法院雖作出了判決,但由於各種原因執行不了、執行不到位,當事人出於無奈而採取信訪的形式表達訴求、尋求幫助。二是行政干預仍客觀存在。一些案件受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影響,在處理上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導致群眾對法院產生不信任感。三是受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因素的影響。一些涉法涉訴信訪個案中存在司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出現差錯甚至以權謀私等因素,引發群眾上訪。四是受纏訪鬧訪獲得“高額回報”的不良激勵。實踐中,信訪問責制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這導致一些地方政府面對涉法涉訴信訪老戶的不斷上訪不得不作出讓步、給予補償,使上訪者吃到“甜頭”。

“信訪不信法”導致部分社會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終結。而任何社會要保持穩定和秩序,必須設置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終結機制。如果任由當事人無休止地訴求,那麼社會必然不會有秩序、穩定與和諧;如果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終結權不只在司法,而可由其他機構和人員代而為之,甚至由多種機構和人員行使之,必然會發生國家權力職能分工紊亂、民眾訴求無序的情形,導致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盡失,其結果必然是欲求穩而不能穩、欲求治而不得治。

破解“信訪不信法”,必須做到“信訪的歸信訪,訴訟的歸訴訟”,將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糾紛限定在司法程序之內,而絕不能存在一種異化的糾紛解決“終端機構”。一旦選擇了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一審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上訴;對終審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申訴;法律救濟的途徑窮盡,糾紛解決塵埃落定。唯有如此,才能充分發揮司法定紛止爭、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進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正是基於以上認識,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目標和要求。2014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把涉法涉訴問題與信訪問題區別開來,並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

“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意味著要嚴格依照實體法和程序法來解決和終結涉法涉訴的社會矛盾糾紛,這有利於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亦需相關制度作支撐,其要點有三:

一是司法去行政化。現階段,司法缺乏權威,關鍵在於司法機關行政色彩濃厚,這也是導致終局判決難有終結效力的重要原因。這裡的行政色彩,一方面體現於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一方面體現於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應儘快“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二是健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機制,杜絕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使司法的公正性獲得民眾認同。可採取的措施包括: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是完善執法司法責任制,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責任制,提升辦案質量。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健全執法過錯發現、調查、問責機制等制度建設,嚴格倒查執法辦案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和責任,嚴肅查處錯案背後的執法不公、不廉等問題。

作為反映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尊重程度的重要指標,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同時也影響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效實施。以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為契機,推進涉及司法公信力的相關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完善,應當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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