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證金挪作他用不能如約退 如何避免糾紛

出境遊保證金挪作他用不能如約退 如何避免糾紛


暑期是旅遊的高峰期,全國各地的旅行社推出了種類繁多的旅遊套餐和旅遊產品,一些新鮮的概念讓人應接不暇,價格優惠方式更是花樣百出。

記者注意到,近幾年關於出境遊交付保證金享低價團費的方式成為某些旅行社的一大賣點,但是隨後出現了旅行社不能如約退還保證金的情況。

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保證金

天津的吳曉女士經朋友介紹報名參加了一家旅行社“韓國雙飛5日遊”的旅行團,團費為200元,每個人還要交納3萬元保證金。

“這個團屬於購物團,到韓國還要去4個自費景點和5個購物點。”吳曉說。

吳曉一家六口人共交納了1200元團費和18萬元保證金,與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保證金協議》和《出境旅遊合同》,旅行社承諾7月6日就可如數退還保證金。

“當時是刷卡直接打給旅行社的,我記得當時公司的財務很明確地說保證金一定會按期退還。財務還說,保證金是因為擔心有人借旅遊的名義出國不回來才押的錢。因為很多旅行社都要求出境遊交保證金,所以沒太在意。”吳曉說。

吳曉一行人旅遊返回天津後沒多久,他們聽說旅行社由於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遊客保證金被查封。

“這時我才發現被騙了,旅行社並沒有將我們交的保證金當作押金,而是將這筆錢挪用幹別的了。”吳曉說。

當時和吳曉同團的有20多人,通過多方打聽,吳曉得知與她有類似情況的人還有不少。“這家旅行社是朋友介紹的,他們去過的人說玩的很好,而且旅行社是專業的大旅行社,被評為5A級旅行社,在當地很有知名度,信譽也很好,我就相信了。”吳曉說。

馮墨和吳曉一樣,也在這家旅行社報了去韓國的旅行團,不過她報的是老年團,團費每人1000多元。

馮墨和家人兩人共交了6萬元保證金,合同訂於回國後3個月內退回保證金,但是馮墨回國之後便聽說旅行社出了問題,她抵達現場後才知道真的出事了。

突然停業保證金索要無門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其他地方也有遊客遭遇過類似情況。

去年年底,雲南昆明的黃茗和家人在當地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了去斯米蘭的旅行團,旅行社告知黃茗每人只要交5萬元保證金,便可以享受團費優惠。

黃茗和家人共3人參加了旅行團,交了保證金15萬元,優惠的團費是每人1300元。旅行社承諾保證金在5個月後也就是2018年3月退還,2018年5月27日是最終結算日,該日期前旅行社需要退還黃茗未消費的所有金額。但是至今,黃茗都沒有收到保證金。

7月17日,黃茗突然發現旅行社門口張貼了“暫停營業”的公告,從那之後,黃茗就再也聯繫不上旅行社的任何一名負責人。

隨後,與黃茗有類似經歷的受害者成立了微信群,受害者人數不少,據黃茗估算,群裡人損失的保證金初步估計有幾千萬元。

目前受害者已經報案,黃茗告訴記者,“我們現在還不清楚具體情況”。

為了進一步瞭解旅行社收取保證金的問題,記者隨機走訪了幾家旅行社。

記者瞭解到,目前一般的旅行社基本不再收取保證金,而出境遊時一般都會讓遊客開具各種資產證明,包括遊客的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單位工作證明等材料。

導遊陳瀟(化名)告訴記者,“去東南亞國家對於資產證明的要求不是很嚴格,但是如果去歐洲或者美國,所需要的資產審查就相對嚴格,不過這些旅行社都能搞定”。

對話動機

對於旅行社收取保證金的問題,2017年9月,原國家旅遊局印發《關於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其中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遊保證金的,必須採取銀行參與的資金託管方式,不得以現金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要求遊客將出境遊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業賬戶或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更不得將收取的出境遊保證金挪作他用。

然而,在實踐中,仍有部分旅行社直接收取出境遊保證金。

對於旅行社收取保證金以及出現問題後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對話人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邱寶昌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孟 婷

記者:有的旅行社由於資金鍊斷裂而無法償還遊客交納的保證金,相關人士已經被處理,但是遊客的保證金到現在都沒要回來,應該怎麼辦?

邱寶昌:這種情況實際上可以起訴。按理說,旅行社與遊客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所以按照合同的規定,旅行社要退還保證金。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於回國之後退還保證金,實際上是違約行為,遊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起訴旅行社,由旅行社承擔責任。如果這個旅行社的自然控股人已經被判刑,可以將旅行社和自然人(協議控股人)一起起訴,但是如果沒有可用於賠償的財產,就需要走破產程序。

記者:旅行社在歸還遊客保證金時拖延甚至不予歸還,應該如何看待此類問題?

邱寶昌:這其實涉及旅行社是否誠信經營的問題。現在有些旅行社收取保證金,但是有的旅行社過了很長時間才退還保證金。我在10年前就遇到一個相關案例,交了15萬元保證金,兩年了都沒有要回來,所以這就涉及設置保證金合理不合理以及保證金怎麼託管的問題。

既然旅行社收取保證金是擔心遊客出國之後不回來,那麼保證金是否能夠交到一個公共的地方,比如專門提供一個收取保證金的機構或者專門交給某個旅行社,為保證金提供一個專門賬戶,在客觀上進行約束。旅客回來之後能夠立即提走保證金,沒回來的話就無法提取保證金,這樣就能更好地避免保證金糾紛。

記者:旅行社收取遊客保證金是否合理?

邱寶昌:我認為,旅行社不應該收取保證金,因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要收取保證金,旅行社應該通過其他措施來避免遊客滯留國外的情況發生,而不是通過收保證金的方式。有的保證金根本就沒有起到保證作用,而是成為一些經營者的藉口,用保證金來獲取長期利益,所以在保證金收取方面需要有所改革。

 記者:出現旅遊保證金不能退回的情況,背後的原因何在?

邱寶昌:最主要的原因是有的旅行社將遊客交納的保證金挪作他用,因為這筆錢既不需要立即退還也沒有利息,旅行社可以使用三五個月,所以有的旅行社將保證金作為流動資金使用。還有的旅行社想要佔有遊客的保證金,也就是詐騙;還有的是經營不善,比如旅行社虧損,不能及時退還遊客的保證金。

記者:旅客擔心交保證金會在退還上遇到麻煩,旅行社擔心遊客不交保證金會惡意滯留國外,這樣的矛盾和困局該怎麼解決?

邱寶昌:保證金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如果需要收取的話,需要雙方協商,對保證金進行監管,將保證金存在一個有監管的賬戶中,一旦遊客回國,就可以立即取回保證金,而不是受經營者的支配。如果遊客沒有回國,那麼這筆保證金就不能被取回。需要設計這樣一種監管模式,而不是由旅行社單方面、自由支配遊客的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多少才算合理?我認為這需要針對不同遊客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設置,需要旅行社在進行服務時對遊客情況進行了解。遊客滯留國外的情況確實有,但這是極少數情況。旅行社可以針對不同遊客進行分級,收取不同金額的保證金,這樣更科學一點。比如,有的遊客在國內有穩定工作,家人都在國內,也就出國玩三五天,這種情況收10萬元保證金明顯不合理;如果說有的遊客是單身,又有一些其他的反常表現等,可以酌情收取相應保證金。

其實,旅行社說為了避免遊客滯留國外而收取保證金,這是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實際上旅行社的動力還是無償佔有遊客資金。如果保證金的收取能夠得到規範,存放在專門賬戶中,與旅行社無關,收取保證金的行為慢慢也就淡化了。

記者:怎樣防範“先交錢,後出遊”模式所隱藏的一些風險?

邱寶昌:如果是預付費方式,就不應收取過多的錢。比如去國外旅遊,這一條線路要花多少錢,所預付的費用要與實際所花的費用要差不多。比如,本來只需兩萬元的歐洲行,需要預付10萬元,這就沒有必要,顯然不合理、不公平。

旅行社的團費其實就是一種預付方式,因為要訂機票、酒店之類,但是不能收取過高的預付費,遊客所預付費用應該與實際消費相一致。

旅遊主管部門要對這方面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或者對該不該收保證金進行一些研究,如果必須收,那麼就要研究收多少、誰來收、有沒有專用賬戶、怎麼返還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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