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一律死刑?我反对!只有依法判处才能有效震慑!

人贩子绝对是所有人最痛恨的人,他们伤害着最天真的孩子,破坏着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许多父母陷入漫漫寻子路,在痛苦与无助中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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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寻子路,其中的心酸可想而知!

由于媒体的报道,网友的过度渲染,使得人人谈人贩子色变,认为人贩子太可恶了,应该抓到了就直接枪毙,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拐卖。事实果真如此吗?只要人贩子一律死刑就能杜绝人贩子吗?他们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我个人也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的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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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6·8”特大中越跨国拐卖儿童案24名人贩子中,只有主犯黄某某1人被判死刑


一、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人贩子只有具有八种加重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时才会被判死刑。所以,有部分网民称人贩子一律要判死刑,是不合法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的死刑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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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办事,民意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如果判人贩子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就会铤而走险,成为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更会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反正横竖都是死,人贩子就会丧失理智,产生极端报复行为,甚至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也不符合我国刑法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这样,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还怎能被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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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行相称。不应该一刀切,不是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做判断。现实中,出于贫穷或者重男轻女的思想,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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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到这里,我们终于有了清醒的认识,人贩子虽可恶也不能一律被判死刑,而应该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作区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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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自网络

从上图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我们公检法有所作为及全社会的努力,这几年拐卖案件连续下降,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然我们还可以做的更好:

1、广大群众要提高防拐意识,教育小孩防拐知识,大人在带小孩外出时,请看管好小孩,不要玩手机,切莫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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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需要天天讲,时时讲

2、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可发布限期通告,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通告期间继续作恶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财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从而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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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及基层干部、群众,积极投入“打拐”专项斗争,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号召群众检举揭发拐卖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犯罪活动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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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对收买者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拐卖的发生。刑法对收买者的刑罚力度显然偏轻,因为最高刑也不过是3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从源头上遏制才能有效预防拐卖犯罪发生。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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