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以太幣作爲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法律平等保護


上海法院: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法律平等保護


案件檔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滬0109民初11568號

案由:民事 /不當得利糾紛

審判程序:一審

判決時間:2018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2017年8月8日,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首次發行代幣,向投資人募集比特幣、以太幣。

2017年9月4日,原告應國家的整治要求向投資者退還募集的以太幣等。

2017年9月8日,原告工作人員因操作失誤將應當退還給另一個投資人的20ETH轉賬支付至被告的賬戶。

原告發現後於2017年9月27日與被告陳某聯繫要求退還,被告拒絕溝通。後原告通過短信和律師函等形式多次與被告溝通。

原告認為,被告受領原告錯誤支付的20ETH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一審法院觀點(鏈法團隊整理如下)

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原告向被告實名註冊的以太坊賬戶支付了20ETH,有轉賬記錄、南昌數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融識科技有限公司的回覆函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ETH,理由正當,本院依法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所述國家明令禁止以太幣流通,返還缺乏法律依據的意見,本院認為目前國家未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並未否認以太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故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依法不予採納。

故判決被告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20ETH(以太幣)財產。

裁判要點梳理

通過對案件判決進行梳理,鏈法律師團隊整理出以下三點要點:

一、國家雖不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不否認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本案的請求權基礎

該案例為平臺錯誤轉出虛擬貨幣後請求用戶返還的不當得利之訴。

不當得利指的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並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下,受損害一方主張權利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錯誤轉出虛擬貨幣後,可以請求虛擬貨幣的接收方返還財產。若不當得利的一方拒絕返還,受損害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實踐中,與本案類似的案件可能存在起訴立案存在困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眾所周知,大多數基於區塊鏈發行的虛擬貨幣均具有化名性,在轉賬錯誤的前提下,當事人只知曉虛擬貨幣接收方的區塊鏈地址,這顯然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立案條件。在此情形下,當事人維權可能在起訴階段就會遇到障礙。當然,此過程中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明賬號主體與被告主體之間的關係的除外。(通過微信、短信、通話等記錄等證明。鏈法提示:很多投資者有刪除通信記錄的習慣,一旦產生糾紛將十分不利,注意保留好交易信息和相關通信記錄。)

如果是通過交易所轉賬,情況會好一些,由於大部分交易所均要求用戶實名認證,所以請求交易平臺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或許能解決部分問題。但這一途徑也不是一帆風順的,理由在於交易所有保護用戶隱私的義務,無權隨意向他人提供用戶信息。

對於上述這一問題,鏈法律師團隊認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因為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四、類似案件如果涉及涉外訴訟,其法律適用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由於區塊鏈是一個全球化的系統,轉賬地址的擁有者可能在國外,故相關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可能屬於涉外訴訟,而涉外訴訟存在確定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的問題。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故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也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不當得利發生地的法律,而不當得利發生地一般指的是不當得利起因行為發生地,就本文討論的案件而言,就是錯誤轉賬行為發生地。

另一方面,管轄問題也可能成為當事人維權的阻力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涉外合同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進行了規定,依據該規定,對於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供扣押財產地人民法院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若對外國當事人提起的不當得利之訴不符合上述情況,原告方可能會面臨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窘境,這就需要廣大投資者,要具有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從而規避一些能夠規避掉的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