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強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這合理嗎?

龍行天下41961721


所以,看吧,這就是現在我國警戒的一個現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國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點兒關係都沒得,或者說,僅僅只是個打工仔。而實際控制人卻躲在幕後。賺了錢是他的,賠了,找公司。說句不好聽的,公司,不就是個工商登記意義上的存在嗎?我就見過不少公司,辦公場所租的,機器設備租的,公司看著紅火,實際啥都沒有。一旦虧了錢,出借人只能自認倒黴。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是說銀行不給你借款,問題是,借了找誰要??找公司?公司沒財產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個門衛?保安?司機?找實際控制人?憑什麼,人家又沒跟你借錢。

所以,長期這樣搞,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夜子辰105472872


大致合理。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個關鍵點:第一,為何一個普通打工的人會成為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業出問題了,是不是也要讓這個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實際控制人來承擔相應責任;第三,銀行為何強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接下來我們便從以上三個關鍵點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讓非實際控制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債過多,信用額度不足,但為了能獲取更多貸款,需要另外信用額度比較高的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來進行貸款;二,公司本來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價值只在於過賬、騙貸等,那麼顯然,實際控制人也不會很願意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三,實際控制人由於自身身份關係,不便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企業內部是屬於僱員,而在對外時,兩者是代表與被代表關係,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實際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企業債務問題上,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只是代表企業去行使權利,如果最後出現問題應該是由法人來承擔,並不是法定代表人無限承擔。

最後,對銀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是為了簡化審核流程,同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實際上提高了標準,將很多不良企業也拒之門外,有利於控制壞賬,但是客觀上,則把法定代表人置於一個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非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鍋的,當他同意這個差使時,就應該考慮到相應的風險,如果不是被騙,那麼就應該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裡得到一定的好處,作為承擔風險的補償。


盤和林看經濟


這是我國目前銀行業中經常碰到的一種情況,很多打工者因受老闆的隱瞞或者欺騙導致最終攤上官司,一輩子債務的償還中。

為什麼民營企業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

就我做審查這麼多年以來,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隱瞞關聯,多頭授信貸款

一般銀行對於每個關聯集團的授信(簡單理解為貸款)額度是有一個限額的,如果這個集團的多家企業均已有授信,且金額較大,為了控制風險,銀行一般不會再增貸。

因此一些民營企業的老闆就成立(或者變更)把部分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掛到員工的名下,這樣表面上這些企業就與原先的集團沒有任何關聯關係了,這時候再以這些打工者掛名的企業去銀行融資,即有機會新增融資。

2、上市企業為節減手續,設立體外企業

因為上市企業的融資都要出具董事會決議,而且還必須披露相關信息等,各類程序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業會設立一些由打工者掛名的企業(不納入上市企業的關聯體中,所以叫做體外企業),這樣融資較為便捷,一般這類體外企業的融資,都會由上市主體進行暗保,風險較小。

3、騙貸

個人民營企業的老闆,之所以讓打工者掛名任職法定代表人,這是為了自身免去簽訂擔保合同,為騙貸最好準備,後續的責任由簽訂擔保合同打工者承擔。

為什麼打工者會願意籤?

就我接觸到的打工者之所以願意掛名法定代表人一般兩個因素:1、虛榮心,掛名法人或出資人後可以到處炫耀;2、老闆給予增加工資提高待遇。

之所以願意簽名,也是兩個因素:1、老闆忽悠說沒事,安全,一直都這樣做,然後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給錢,老闆直接給錢,比如三萬、五萬,很多人忍不住,就簽了。

是否要籤?

企業在銀行融資,除非是國有企業及大型強勢地位的民企,否則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都必須要簽訂個人連帶擔保合同,因此銀行要求你簽訂並沒有任何過錯。

那是否可以籤呢?看兩點:一、老闆是否作為實際控制人也簽名了(無論是明保還是暗保);二、主體企業是否提供保證(無論明保還是暗保);如果這兩者都有,那麼最少老闆並非想騙貸,後續即使企業發生不良貸款,你的責任也輕一點。

總結

其實,由於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者均可以變更,銀行也無從得知到底誰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但是銀行做貸前調查時,肯定會與你有所接觸,如果你是個打工者只是掛名而已,又不想簽訂擔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銀行說,誰才是實際控制人。對於掛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銀行是可以無需簽名,而只由實際控制人簽訂。


鯉行者


1.私營企業貸款如果不需要法人抑或股東或者實控人擔保,銀行(債主)分分鐘被騙到褲衩都沒有,就是在目前擔保的前提下騙保的都這麼多。

2.題主說的法人是打工的,現在社會沒笨人,能當能貸款企業的法人代表並不是無償的,要麼是高水平高薪。要麼就是掛名。

3.2000年本地有個企業,生死存亡之際,找了實控人表弟做法人代表。一次性給了200萬,然後年薪50萬, 然後大肆貸款(銀行和高利貸),後來企業救活了。。。那法人代表也卸任了,不過現在年薪不低於100萬,畢竟幫實控人做好了被銀行告被高利貸砍死的準備。。。

4.現在某些高危行業都是高薪請人做法人代表。耄耋老人或癌症患者或非常缺錢的。

5.誰家缺法人代表可以找我來。。。。。。


老張不老


這對銀行和打工者兩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一、對銀行而言首先要規避企業的還貸風險,如果僅以民營企業為貸款人而無擔保,一旦企業不能還貸,企業只負有限責任,企業只在現有的資產範圍內清償銀行貸款,如果企業沒錢,銀行的錢就打了水漂。即使銀行要求企業貸款時以其資產抵押,也存在抵押物變現能力和成本的問題,而且貸款與作為獲益者的企業主沒有債務關係,企業主沒有動力積極的為企業還貸。現實中常有企業主將企業資產價值虛高後抵押給銀行,套取貸款後拒絕還貸,銀行只能折價處理抵押物而造成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銀行通常要求一般擔任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主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這樣企業主的無限責任就會覆蓋企業的有限責任,如果企業不能還款,企業主須以自己全部財產還款,否則企業主將揹負老賴之名而處處受限,這種做法使企業主的責權利一致,促使他有動力積極的還款,銀行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

回到題中,銀行讓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無限連帶的擔保責任,而讓獲益方企業主置身事外,一旦企業不能還貸,企業主就抽資脫身全身而退了,即使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擔了無限責任,他財力能力都有限,銀行的貸款還是得不到保障,銀行這樣做沒有意義,也不合理。

二、從打工法定代表人而言,款是企業貸的,錢是老闆用的,鍋是自己背的,真叫人在辦公室坐,禍從天上來。打工者掙個工資錢,卻要以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顯然責權利不對等,極不合理。

三、銀行讓企業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違背了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設計的初衷,實際讓有限責任公司變成了無限責任公司,現階段銀行屈服於現實風險的考量,在信用體系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現狀下也有其合理性。


爾灣黃島主


依我之見:讓‘’打工者‘’擔任公司法人代表並貸款擔保這極可能是一樁‘’銀行貸款詐騙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失職被騙罪‘’案。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在設立和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時除經營項目丶註冊資本外,還須隨附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以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成員名單,在工商部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還須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還規定公司董事長丶法人代表須在股東中根據佔公司股份份額大的自然人或股東方派員擔任董事長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該公司法人代表不屬股東身份而屬該公司對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的行為。公司為什麼要故意違法這麼做?此次公司向銀行貸款而由‘’打工者‘’來擔保,且作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可以預見得到一一一該公司的實際操控者躲在幕後,讓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義貸款,並由‘’打工者‘’作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請問:公司的幕後操控者為什麼要這樣玩‘’金蟬脫殼‘’的把戲?

依我之見這是公司操控者為了貸款詐騙,公司以虛假的法人代表來貸款擔保,而這‘’擔保‘’從一開始就預示著一旦公司違約還不了貸款就必須由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打工者‘’來還,打工者本來就腰無分紋來公司掙飯錢的,從一開始就預示著這打工者擔保還款是虛假的,其最終結果公司實際操控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歸還銀行貸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來當法人代表就是為了‘’金蟬脫殼‘’實際操作者案發後好溜之大吉。根據‘’兩高‘’關於辦案詐騙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解釋:以虛假擔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及以上的構成詐騙罪,騙取銀行金融機關貸款的是貸款詐騙罪。而該‘’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這一切內幕並參與的話,打工者屬詐騙罪的共犯。

二,至於銀行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對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實性審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為自已公司擔保明顯嚴重違法仍辦理貸款發放的行為,以及明知打工者無財產而同意搞虛假擔保的行為,銀行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涉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失職被騙罪‘’。


唐先明75443043


在我們這裡,法定代表人夫妻,股東夫妻,實際控制人夫妻都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都要籤保證擔保合同,有一個不願意的貸款免談,這還是針對老客戶,新客戶根本不放保證貸款,有抵押物也要挑挑揀揀


牆堅強_960


不存在強行問題,這是銀行控制風險的措施而已,中國現在企業註冊放寬很多,但成立公司不是讓你隨便怎麼樣都可以的,實際投資人找一個打工的當法人代表,本身就是有逃避企業責任之嫌,你都知道想辦法避險,還不讓銀行有相應措施,還用“強行”一詞,很沒有道理


老A128353567


挺合理的啊。

銀行又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打工仔還是老闆家親戚,反正讓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就對了,如果一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敢給自己的企業提供擔保,那就說明企業肯定有問題,銀行貸款有風險。

如果法定代表人願意提供擔保,那就有兩種可能,第一這個企業沒問題,第二這個企業有問題並且這個法定代表人腦袋也有問題。

對銀行來說,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擔保至少能規避掉一半可能的風險,所需要只是多費一張簽字的紙而已,成本小收益大,所以這是非常合理的風控措施。

至於對於打工者來說合不合理,那就看這位打工者是不是真的腦袋有問題了。當年我老闆也是讓我當一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沒提到擔保的事呢,我二話沒說直接辭職走人了,忽悠一個學法律出身的,哪有那麼容易的。


三隻腳的大大烏鴉


銀行貸款不是施捨和救濟,首先考慮的是風險,而企業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以企業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目前我國的企業雖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大部分公司都和法人或者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的密切聯繫,有的甚至不分你我,資金分不清楚,甚至公司的應收款直接進了個人賬號,公司變成了空殼,在這種情況下,由法定代表人擔保,一般能夠保證企業及時還款,否則法定代表人難脫干係。所以我認為是合理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