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法制国家,法不重,何以制

滴滴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法制国家,法不重,何以制

有一家超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采购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成本单价30元,销售单价100元,经营了2年相安无事,赚了100万。一年后,有人举报,工商局查封这批假冒伪劣产品库存100件,价值1万元,并处罚3万元。也就是说,这家超市2年时间赚了100万元,被处罚出了3.3万元,你猜这家超市以后还会不会这样干?

当然会,傻子都会这样干,风声过后,必然会接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原因很简单,因为利润高,就算发现按照法规处罚,也是赚的,何况也不一定被发现。

当下的社会便是如此,违法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对于违法者来说,无所谓。来看最近两个很火的事件:

一,疫苗造假事件。

长春疫苗造假,被执法机构罚款344万元,而与长春长生2017年5.7亿元的净利润来说,这算什么?九牛一毛,没关系,接着造。当然,长春长生是造不了,但保不齐会换个名字继续。而且这样的事情,曾经就发生过。

福尔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案发后,相关机构从重处货值金额的3倍罚款,共计5638284元;2名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处罚够严苛吧,可是据说,2014年1月27日, 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人用狂犬疫苗的生产和销售。

做错事不知悔改,为什么会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无非就是处罚力度对他们来说无足轻重,获得的利润与处罚相比,值得冒险。

二,滴滴恶性事件。

2018年5月5日,21岁空姐在乘坐滴滴时,被司机残忍杀害,如花之年遭遇横祸令人扼腕,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伤痛。

然而,时隔3个多月,类似的事情再次上演,2018年8月24日,20岁温州姑娘乘坐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残忍杀害,手段极其残忍,如花之年,再次遭遇横祸,让人惋惜、伤感,更多的是对凶手的愤恨,对运营机构监管不力、做事懈怠的态度。

事后,运营机构的一则声明,更是让人心寒。声明如下:


对于乐清顺风车乘客赵女士遇害一事,我们感到万分悲痛。在顺风车整改期间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深感自责与愧疚。作为平台,我们辜负了大家的信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得知此事的第一时间,滴滴内部成立了安全专项组,密切配合警方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提供了乘客和车主的行驶轨迹,协助警方14小时内快速破案。同时我们也对赵女士家属进行了探望,并正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目前,嫌疑人钟某已被乐清警方抓获。经核实,钟某此前背景审查未发现犯罪记录,是用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含车牌号)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在接单前通过了平台的人脸识别,但案发车牌系钟某线下临时伪造。

让我们万分自责的是,在该车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顺风车乘客投诉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了一段距离”,我们的客服承诺两小时回复但并未做到,也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无论什么原因,我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也想就“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将车主信息提供给家属”的问题做一点释疑。由于平台每天会接到大量他人询问乘客或车主的个人信息的客服电话,而我们无法短时间内核实来电人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用户本人是否愿意平台将相关信息给到他人。所以我们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获得公众的谅解。我们在接到赵女士亲属电话反馈后建议尽快报警,并在接到警方依法调证的需求后及时提交了相关信息。

再次向乘客家人以及公众道歉。我们会继续积极配合警方,同时全力做好家属后续善后工作。我们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

针对该起事件中滴滴内部责任的自查自纠进展,我们也将及时向公众公布,谢谢大家。


滴滴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法制国家,法不重,何以制

暂且不说结构内部的管理问题、投诉处理问题。从“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这句话中,我看到的是一种冷漠,是一种对生命的轻视,对人格尊严的践踏。仿佛在告诉我们:“不要怕,出事我给你们3倍的赔偿。”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赔偿没有问题,但是,我想问的是:生命有价吗?情感伤痛有价吗?

当然,法律法规如此,法治国家,我们所有的行为活动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惩戒力度小于企业、个人违法所得时,这样的法规对于违法者来说显得不痛不痒,不但无法约束不法犯罪行为,甚至会纵容他们的行为。

滴滴事件给我们的警示:法制国家,法不重,何以制

我们来看看某国发生的一些赔偿案例:

1,2012年,23岁的赛克斯顿(Neil Sexton)驾驶雪佛兰汽车,载着后座的摩根‧王前往学校,开车时打瞌睡,与一辆2012年克莱斯勒厢型车相撞。厢型车内94岁老妇不治身亡,两人重伤;赛克斯顿腿部与臀部有瘀青与割伤,两名乘客被直升机送到医院,其中以摩根‧王伤势最为严重,嵴椎遭受重创,双腿也没有任何知觉。最后,曼哈顿最高法院判决7100万美元(约4.68亿人民币)。

2,1972年,13岁的理查德乘坐邻居驾驶的福特汽车回家时,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导致后车追尾,油箱起火爆炸,驾驶人当场死亡,理查德严重烧伤面积达90%。事故的原因是福特厂家的汽车设计有缺陷,为此,法院对福特作出惩罚性赔偿1.25亿美元给予受害者。

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惩罚这一块,大多都是根据一个人在当地的人均年收入、产品市场价值等的3倍进行处罚,这对于企业来说,最多也就是“自罚三杯”,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从而造成很多企业、个人铤而走险,进行违反犯罪活动。

显然,这样法律法规下的判决是不符合民意的,在这种框架下,造成的结果就是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了,民众不满意,相关企业个人无动于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法规应有的威严,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所以,生命无价,感情伤痛无价,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但法必须重!

强烈建议,加重违法处罚力度,让处罚起到该有的惩戒作用,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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