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法院會以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而認定無效嗎?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現將團隊經辦案件改編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李某、劉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生前生育三名子女,李某1、李某2和李某3。李某於2008年2月21日去世,劉某於2010年11月7日去世,李某、劉某的父母均已先於二人去世。李某生前名下登記有位於朝陽區××號樓××單元201號房屋一套,為李某和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屬於兩個共有財產,現有價值為700萬元。劉某去世後,李某2、李某3起訴李某1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李某1稱父母李某和劉某留有遺囑,遺囑中已經載明201房屋由李某1繼承。

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法院會以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而認定無效嗎?

【代理過程】

李某2、李某3起訴至法院,稱李某、劉某均已去世,現李某名下201房屋屬於兩人留下的遺產,應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按法定繼承依法進行分割。一,不認可該《遺囑》上李某和劉某的字跡的真實性;二認為該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不屬於自書遺囑。父親李某隻能處置其自己的份額,對母親劉某的份額處分無效。

庭審過程中,雙方均申請對《遺囑》上的字跡申請筆記鑑定。經鑑定,“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懷向陽團隊律師根據繼承法的法理基礎和立法精神,結合本案的基本案情發表如下意見:一,夫妻兩人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處分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在訂立時,由一方書寫遺囑內容,雙方簽名確認,有其客觀性和合理性,可以認為是雙方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應認定有效。二,李某2、李某3所述,上述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屬於機械理解遺囑的形式要件,也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從鑑定結論以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來看,可以確定的是遺囑內容和落款處“劉某”的簽名系被繼承人劉某本人所寫。況且,該遺囑形式符合我們家庭倫理關係,在我國大多數家庭都是財產共有制,所以共同遺囑在我國更為常見。

庭審過程中,李某1表示,雖然遺囑已寫明201房屋由李某1繼承,但自己願意分別給李某2、李某3補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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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號樓××單元201號房屋歸李某1所有,李某1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李某2、李某3各20萬元補償款。

【律師點評】

現代社會生活,伴隨財產形式和社會科技的不斷髮展,當事人訂立遺囑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元化。本案,夫妻雙方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一方書寫遺囑內容並由雙方簽名確認的,應認定為雙方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故遺囑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訂立遺囑,法院會以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而認定無效嗎?

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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