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成都公積金繳存、貸款新辦法實施

10月1日成都公積金繳存、貸款新辦法實施

根據成都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8〕6號)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8〕7號)修訂版已於2018年9月21日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成都公積金繳存、貸款新辦法實施

2018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官網發佈了修訂版的成都公積金貸款、繳存管理辦法,並附解讀。

劃重點如下:

1、公積金貸款對象擴大為在本市正常繳存的職工(含個人自願繳存者)及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的職工

2、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3、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本市最高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繳存時間係數、首付款比例、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等限額標準後,取最低值確定。貸款額度與繳存餘額和繳存時間係數掛鉤,更加有效地體現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增強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對長期繳存職工的貸款支持。

4、為了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積極性,擴大樓盤項目合作範圍,取消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簡化了合作項目申請資料、公積金中心調查審核內容等。

為更多的樓盤項目支持公積金貸款創造了條件

《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解讀文本

一、修訂背景

2013年10月,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了《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3號),該《辦法》即將到期。為保證該《辦法》的延續性、有效性,確保我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規範運作,防範貸款風險,提升貸款服務效能,更好地體現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及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環境的變化,公積金中心在充分調研和學習借鑑行業中心、金融機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該《辦法》提出了修訂意見。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將於近期實施。

二、修訂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國家標準,GB/T 51267-2017)。

三、主要修訂內容及政策解讀

(一)關於總則

辦法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後貸、存貸掛鉤、貸款擔保、風險可控、簡化手續、高效便民”的原則。

辦法第五條: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存貸掛鉤等政策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解讀:

1、明確了公積金貸款基本原則,新增了“存貸掛鉤”的要求,強化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2、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增加了管委會作為決策機構的職責,明確了責任分工。

(二)關於貸款對象和條件

辦法第九條: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個人自願繳存者),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辦法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數認定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辦法第十三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徵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公積金中心不良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解讀:

1、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及部委關於異地貸款的相關規定,公積金貸款對象擴大為在本市正常繳存的職工(含個人自願繳存者)及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的職工。包括在本市就業按規定繳存公積金的港澳臺人員、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同時,在異地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的職工也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2、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增加了“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規定。同時,授權公積金中心將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自住住房套數的相關規則。

3、增加了對失信情形不予貸款的規定,強化風險防控,建立了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誠信社會建設。

(三)關於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辦法第十四條: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於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二)不得高於按借款申請人申請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繳存時間係數確定的貸款額度,即: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繳存時間係數×繳存餘額倍數;

(三)不得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金額後剩餘的房屋價款;

(四)不得高於按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確定的貸款限額;

(五)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等其他影響貸款額度的因素。

前款第(一)、(二)項限額標準由管委會確定。前款第(三)、(四)、(五)項限額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制定。

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上述五項限額標準後取最低值確定。

辦法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解讀:

1、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本市最高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繳存時間係數、首付款比例、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等限額標準後,取最低值確定。貸款額度與繳存餘額和繳存時間係數掛鉤,更加有效地體現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增強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對長期繳存職工的貸款支持。

2、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國家標準,GB/T 51267-2017)、《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成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6〕3號)等文件規定,將貸款期限明確為最長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四)關於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辦法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後,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係。

辦法第十九條:已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係的項目,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對外公佈,並受理購房人提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解讀:為了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作積極性,擴大樓盤項目合作範圍,取消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簡化了合作項目申請資料、公積金中心調查審核內容等。為更多的樓盤項目支持公積金貸款創造了條件。

(五)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第四十八條:借款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應進行不良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

解讀:對借款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公積金貸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應進行不良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對騙貸行為進行懲戒,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

四、解讀人

解讀機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部

解讀人:卓清林、劉然、張增

《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解讀文本

一、政策制定背景

現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1號),於2013年9月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併發布實施,有效期為5年,2018年10月1日到期。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反映和適應近年來國家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的變化,解決住房公積金實際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有效期屆滿的成公積金委【2013】1號文進行了重新修訂,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分八章四十條,主要規定了住房公積金責任主體及主要職責、繳存業務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比例或者緩繳、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聯名卡管理和自願繳存。

第一章 總則,用於明確文件制定依據、適用範圍、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第二章 明確辦理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的管理規定。

第三章 繳存,用於明確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的執行標準及適用時間、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的決策機構、單位申請緩繳和降比和補繳公積金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章 明確辦理賬戶封存、轉移和託管的管理規定。

第五章 自願繳存,明確個人自願繳存者的繳存管理規定。

第六章 網上繳存,明確網上繳存業務辦理範圍、電子證明材料的法律性。

第七章 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繳存行為採取相應的懲治措施。

第八章 附則,明確本辦法的實施時間和制定實施細則。

三、辦法重要條款說明

(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

單位聘用的農村戶籍勞動者應參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年滿18週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人自願繳存者),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制定說明: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擴大自願繳存制度覆蓋範圍,充分體現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讓更多人群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紅利。

第四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制定說明:根據《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人社部發〔2012〕53號)規定,明確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實現與本市繳存職工“同城同待遇”。

第五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制定說明: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和義務,加強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

第九條 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根據單位或職工申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並及時通知經辦人或職工領取。經辦人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後,應在5日內通知職工本人領取。職工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後,應及時在業務網點更改其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並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公積金賬戶密碼。

職工已在受委託銀行開設1個銀行I類結算賬戶的,受委託銀行可將其已開設的銀行I類結算賬戶與公積金賬戶進行關聯,並視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用於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制定說明: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作為職工辦理公積金業務的資金落地賬戶,在保障資金安全、方便信息查詢等方面起非常重要作用,新增此條,一是明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新辦和密碼管理事宜,二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規定,已有銀行I類結算賬戶的職工,可使用已有銀行賬戶進行關聯,使其具備聯名卡相關功能。

(二)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

第十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自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於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制定說明 根據《條例》規定,明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和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的規定,保障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後,可直接辦理單位註銷登記和相關個人賬戶的封存、轉移、合併手續。

制定說明:根據《條例》等相關規定,明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的管理原則,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三)第三章 繳存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限額由管委會根據上述標準予以明確,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計算,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職工工資總額指標解釋為準。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

制定說明:根據《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新參加工作及新調入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執行標準,進一步加強繳存管理、規範繳存行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單位每年應在計算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後,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年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適用。

制定說明:根據《條例》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業務需要,對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的調整執行時間進行明確,加強和規範繳存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應在規定範圍內,確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制定說明: 為規範單位繳存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明確單位繳存比例應在規定範圍內,繳存比例不應高於12%且不應低於5%。

第二十一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繳存住房公積金髮生困難,單位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在規定範圍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前兩個年度連續虧損,非微型企業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報告);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單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經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審批通過後執行。

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兩年。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需要繼續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規定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或恢復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制定說明: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精神,為貫徹國務院“放管服”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的要求,切實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結合業務調研和業務辦理實際情況,降低經營困難企業申請降比緩繳條件。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及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職工應同時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單位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制定說明:根據《條例》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相關規定,明確補繳欠繳公積金的相關規定:一是單位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時,明確單位和職工應承擔的繳存義務;二是單位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時,對核實職工工資提供了兩種可採納的辦法,規範繳存行為。

第二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存在多繳、錯繳的,經職工本人確認後,由繳存單位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將多繳、錯繳資金退回繳存單位。

制定說明:為加強繳存管理,防範業務風險,結合業務實際,明確多繳、錯繳業務管理原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第四章 賬戶封存、轉移、託管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在公積金中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為封存或託管狀態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公積金中心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不得辦理該業務。

制定說明: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建設使用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金〔2016〕49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要求,明確異地轉移管理規定,同時為保證資金安全,明確職工辦理異地轉出業務時,在我中心應無公積金貸款餘額。

第二十九條 單位因滅失、破產等原因,不能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和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信息變更、賬戶封存和轉移等手續,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後予以辦理。

制定說明: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相關規定,明確職工本人申請辦理封存、轉移等業務規定,切實解決實際業務矛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第五章 自願繳存

第三十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申請開戶登記時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方式、繳存金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均由個人承擔。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繳存比例可在規定範圍內自行選擇。

第三十二條 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業務不適用於個人自願繳存者。

制定說明:為加強自願繳存管理,明確自願繳存規定,取消個體工商戶參照一般單位繳存公積金,不再辦理繳存登記的管理原則,統一要求個人自願繳存者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繳存公積金,降低自願繳存准入門檻,取消上一年度納稅證明業務辦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六)第六章 網上繳存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強化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網上辦理,繳存單位可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包括:

(一)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註銷、託管及內部轉移;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

(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離退休提取;

(六)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大力推進對外出具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電子化、網絡化。經認證的電子證明與櫃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定說明:為提高辦事效率,減輕櫃面壓力,成都公積金中心中心積極推進“互聯網+公積金”服務,明確網上辦理業務範圍、電子證明與櫃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取消其網上業務辦理資格;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定說明:為防範資金風險,加強繳存管理,增加單位業務辦理條款和明確造假等非法行為的處理措施,提高風險管理效率。

(八)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制定說明:明確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本辦法細化條款、規範操作,制定實施細則。

四、解讀人

解讀機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部

解讀人:翟文曉、楊敏、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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