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被訛詐,獲清白後起訴,我國法律如何規定訛詐行爲?

9月2日,浙江金華一80後小夥騎電動車經過一路口時,扶起一位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沒想到對方反報警稱是被他撞倒。事發4天后,交警通過調取事發路段店家監控,證實小夥未撞到老人。終獲清白的小夥表示,將起訴訛詐的老人一家。

扶老人被訛詐,獲清白後起訴,我國法律如何規定訛詐行為?

恭喜好心的小夥沒有被冤枉,關於起訴訛詐,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要給大家一個小科普,我國法律是沒有所謂【訛詐罪】這樣的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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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刑法裡,有【敲詐勒索罪】這樣一項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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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才算的上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呢?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8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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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事件中,目前小夥子已經在警方的勸和之下放棄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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