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退休當年,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問:員工退休當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答:能。

員工退休當年,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案情簡介

趙女士是某奶製品公司員工,1985年參加工作,2018年6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並於2018年6月30日辦理退休手續。

其後,趙女士因2018年度的年休假問題與單位產生了爭議。趙女士認為, 自己累計工作達到33年, 單位應當在其退休前給予15天的年休假。由於單位未安排其休年假,應當支付30天的工資作為年休假補償。奶製品公司則認為,趙女士已經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因此單位無需安排其休年休假。

為此,趙女士申請仲裁,要求享受15天的帶薪年休假。

爭議焦點

員工退休當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裁決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趙女士的請求。

案件評析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1條進一步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退休,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因此,職工退休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當年,仍然有權根據當年工作過的日曆天數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在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裡的日工資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趙女士累計工作時間已滿20年,其年休假天數為15天。由於其正式退休時間為2018年6月30日,因此其2018年度的年休假為7天(181÷365×15=7.4天)。由於奶製品公司在趙女士退休前未安排其休當年年休假,因此單位應當額外支付7×200%的工資作為未休年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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