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9月19日,富锦市院研究通过了《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试行“捕诉合一”工作暂行规定》,全面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将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职能整合,对于检察环节的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全程负责批准逮捕之后至一审判决之前检察环节的各项办案工作。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01

确定分案流程

一是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案管部门受理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随机分案至承办检察官,该检察官对其后续的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等进行全程办理。二是原案承办检察官调离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由案管部门将案件随机分配至该部门其他参与轮案的检察官。三是随机分案以后,对于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事实或者法律上存在关联的案件,追捕、追诉的案件,不批准逮捕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等,由承办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将案件分配至原案承办检察官办理。

02

确定“捕诉”与诉讼监督衔接机制

一是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线索的,随案开展监督。二是检察官发现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的,随案开展监督。三是认为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对该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办理;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提请抗诉的,由查明监督事由的检察官办理。

03

确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拟作绝对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应当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仍认为应当作绝对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案管部门结合“捕诉合一”办案的新要求,依照《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捕诉合一”案件,在一审公诉案件办结后启动评查,对案件办理的全流程进行全面检查、综合分析,根据评查规定和标准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办理质量进行评定,并对案件形成整体质量评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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