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事件屢屢發生 專家:企業受暴利驅使 舉報保護仍不足

陝西檢察 2017-08-24 18:53

瞞報事件屢屢發生 專家:企業受暴利驅使 舉報保護仍不足

正義網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安偉光)8月11日,鞍山市政府官網發佈了對遼寧岫巖縣2014年洪災死亡失蹤人數瞞報事件的追責結果,此時距離洪災發生已經過了5年。而就在同一天,山西省和順縣呂鑫煤業發生邊坡滑坡事故,當地政府表示無人員傷亡。9天后,國務院安委辦發佈通報,稱呂鑫煤業存在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地瞞報事故人數。

據網上公佈的資料顯示,自2006年至今,就有山西“5·18特大透水事故”、河南省澠池縣“2·2”興安煤礦火災事故、貴州平壩煤礦爆炸事故等不下7起事故存在瞞報現象。而今年以來,更是有3起瞞報傷亡人數事件發生,並引發社會持續關注。為何瞞報傷亡人數事件屢有發生卻又屢禁不止呢?

四種原因導致瞞報發生

“從以往查處的事故瞞報案例來看,瞞報事件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幾種。”重慶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董天策總結說,“一是事故發生企業受到暴利驅使,二是顧及地方利益,三是事故的發生與腐敗事件牽連,四是當地領導害怕影響個人仕途因此鋌而走險。”

記者在分析相關資料後發現,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瞞報事件均系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瞞報,僅有岫巖洪災為發生自然災害後瞞報。早在2006年,時任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的王振耀就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自然災害的死亡人數不像礦難那樣要追究行政責任,因此沒有必要隱瞞,也不可能瞞得住。”而與之相對的,瞞報自然災害傷亡人數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來說則屬於瀆職行為,如果造成救援不力等嚴重後果的,反而會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出現這種現象似乎並不能憑上述四種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釋。

“出現瞞報自然災害現象,可能是當地相關負責人混淆了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的概念,而二者皆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解釋說,目前我國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各級政府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政府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實行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在此基礎上,各地區各單位也均實行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對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考核制度。

“因此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勢必會嚴重影響對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負責人的政績考評,進而影響其職務升遷。”彭新林總結說,地方相關負責人誤以為自然災害傷亡人數會影響到其職務升遷,是此種瞞報現象的主要原因。

謊報安全事故入刑已久但定罪難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其中明確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該罪名,顯示共有30條結果,2006年以來有9起案件因被告人犯該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當記者分別輸入關鍵詞“瞞報、翫忽職守”、“瞞報、瀆職”時,顯示結果數量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十餘倍,這意味著當發生瞞報後,相關責任人多是以瀆職罪、翫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少有因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獲刑的。除此之外,還有部分相關領導和負責人被處以黨紀或行政處分。那麼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呢?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孫道萃解釋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其入刑宗旨就是為了打擊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的行為,避免因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而引發延誤事故搶救等更嚴重的後果。該罪的增設,對遏制實踐中不報、謊報的問題有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需要證明不報、謊報與延誤事故搶救及情節嚴重之間的直接性刑法因果關係,因此在具體認定時難度較大,導致最後定罪處罰的數量並未達到當初的立法預期。”

彭新林進一步解釋說,造成此種現象與該罪的入罪門檻較高也有一定關係,因為構成該罪的客觀條件除了故意不報、謊報情形之外,還必須符合“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

“此外,由於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因相關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彭新林補充說,此種情況直到2015年12月,兩高出臺《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才有所改觀。

目前瞞報線索主要靠群眾舉報或媒體報導

對比近期通報的兩起瞞報事件可以發現,和順礦難在瞞報被揭開的前一天,還行政拘留了在貼吧、微信圈散佈滑坡造成人員和機具被埋的“造謠者”。而岫巖洪災發生後,確切死亡人數更是被瞞報長達5年之久。瞞報事件被頻繁報道卻仍屢禁不止,那麼,查處此類事件的難點究竟在哪?

“從目前媒體通報的幾起瞞報事件看,目前發現瞞報線索主要還靠群眾揭發檢舉或媒體報導。”董天策分析認為。

“其實早在2013年,安監總局就制定了《關於保護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人的意見》,明確要求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制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洩露舉報人的有關信息。”彭新林表示,對舉報人的保護不能僅滿足於紙上,要解決這一問題還應給制度通上“高壓電”。“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甚至濫用行政執法權力想方設法掩蓋真相的,必須嚴肅問責,如此方能確保做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

“此外,還可以專門制定舉報人保護法,通過置換身份、隱匿身份、更換居住地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有效保護。”孫道萃進一步補充說。

遇到重大災難事故 國外怎麼做?

美國:構建完備且覆蓋全國範圍的應急管理網絡

1976年,美國通過《全國緊急狀態法》,這是目前該國影響最大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全國緊急狀態法》對緊急狀態的宣佈程序、實施過程、終止方式、緊急狀態期限以及緊急狀態期間的權力作出了詳細規定。從總體上看,美國應急管理體系實行聯邦政府、州和地方的三級反應機制,而這些機構及機制形成了美國信息資源和社會資源充分共享,組織機構完備且覆蓋全國範圍的應急管理網絡。

2003年8月中旬,美國東北部和中西部一些地區發生了該國曆史上最大規模的停電事故,美國國土安全部等在45分鐘內就確定事故並非由恐怖襲擊造成,並很快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發布,起到了安撫人心的作用。

英國:內閣大臣如未履行義務可能被訴至最高法院

2004年,由英國議會通過的《英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該國實施。該法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政府的首要選擇是在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準確發佈信息。內閣大臣應當要求參與突發事件處理的個人和團體,按照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提供為履行該部分責任而採取行動的信息,解釋未採取行動以履行責任的原因。

根據《英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如內閣大臣和個人、團體未履行該法規定的相關義務,會在英國最高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被提起訴訟。

而2000年英國頒佈的《信息自由法》則規定,在政府接到突發事件發生消息後的20分鐘內,就要向媒體發佈第一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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