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瞞報、不報疫情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問:瞞報、不報疫情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97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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