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賣出嗎,有何依據?

方芳40559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賣嗎?回答這問題之前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2016新實行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思想,是在以前二權分立(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承包權)的基礎上,堅持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情況下,將農民承包的土地再進行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是根本,農民擁有的承包權是保障,而只有經營權是為了放活土地的利用和流轉而新設立的。


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權都是不能買賣的,基本是固定的,如新政策就出臺了農民的耕地承包權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說在這幾十年內任土地的經營權如何變動,但唯一的承包權一直只能屬於原來的農戶。

既然承包權不能變動,那麼經營權的買賣也就失去了意義,但如果僅將經營權的買賣理解為出租、流轉、轉包那是可以的,只是都有時間的限制,根據農村耕地承包權在原來的期限上再延長三十年來算,加上原來剩餘的十年,經營權最長的出租、轉讓、轉包時間最多可簽證的合同時間是到2058年,如超過這個時間的合同也是無意義的,因法律是不予承認的,而這四十年的經營權就相當於買賣,到時候土地還是隻能回到原農戶手中。


三農問答達人小之草


農村土地承包權能否買賣?我也難以說得清、說的準。我理解你的問題應該指的是農村集體土地第二輪的“農民家庭承包權”吧。我僅就個人看法同老師共同商討:

一是所謂“買賣承包權”,應不得超越集體土地的“農民家庭承包年限。"在我們這裡,1994年貫徹中央和省委文件比較到位,二輪承包起期為當年九月,承包期三十年,終期為2024年九月。具體到縣到鄉到村到組,也可能有點差異,這不礙大局。黨的十九大宣佈,集體土地第三輪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如從現在計起,至第三輪承包權終期,即有三十六年的承包權期。所謂“買賣”,或者“租賃”,只能侷限於承包期之內,而不能超越三輪承包權的終止期:更不得“買賣"土地的永久經營權。不論咋買咋賣,都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在承包權期之內,至於“買賣”多少年,由當事雙方商定,年限可長可短。不過通常中,“買賣"一兩年的承包權,一般不會出現!

二是弄清所謂“買賣”的概念。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權,其實是一回事,兩則並無本質的區別),必然涉及農民家庭承包權的變動。變動方式有有嘗轉讓、無嘗轉讓。有嘗轉讓就是“租貨”。而“租賃”與“買賣”又有何區別呢!我個人覺得除了付款方式和契約法律文書,其基本利益機制並無大的區分,如果按租賃時期及雙方約定價格,一次性清付現款,這就等於“一刀買斷”了土地承包使用權。我認為既然允許土地使用權長期租賃,也可以在農民家庭承包權期限中,允許“承包權買賣”。因為三幾十年的農民家庭,無論家庭成員、勞力強弱、擇業取向、經濟基礎,還有意外事故等,不可能不發生變化。尤其在獨生子女條件下,許多農民傾家蕩產培養兒女如何跳出“農門”、獲得有“出息的好職業。如果通過進一步改革,上層繼續出臺完善土地經營機制相關政策法規,允許土地承包權“買賣”上市,這對於促進農民增收、促進使用權流轉,實現土地相對規模化經營,將發揮積極作用。

三是“買賣"土地承包權,利益敏感,政策性、制度性、法律性比較強。在具體操作中,應堅持黨委、政府統籌領導,按程序履行必要的“買賣契約”手續,對土地承包權買賣變更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質變動、保護關係處理、基建徵用權益分配、土地整理形態變化,以及土地利用格局變化與保護等等,均應在“買賣契約"中加以明確。總之,在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的格局下,從適應現代化農業發辰的目標出發,思想更解放點,更大膽地放開農民增收致富的路子,為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而創新!

即性而寫,請悟空問答老師和網友們指正批評!謝謝!


潤物無聲73


承邀答,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出賣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出賣的,土地所有權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但“農村土地退出有倆種方式,一種是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權,另一種是長期退出土地承包權”的補償原則。


長沙縣高橋鎮高橋綿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出賣的,首先土地不是農民所有,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農民在村委會組織下把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租給別人,收取每畝地的費用,是可行的。但是不能有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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